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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说明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申报条件 (一)备案范围: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已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且通过扩大孵化场地面积,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孵化器。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 (六) 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七)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属迁入的企业,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地址迁入孵化器;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孵化器企业毕业条件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上一篇新型研发机构下一篇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