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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科学技术局印发《2018年庐江县自主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各镇(园区),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庐各有关单位:

规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2018年庐江县自主创新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本县的个人(仅限专利奖励)。

二、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采取“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和规定联合审核。

申报单位对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在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编制目录并标注连续页码后装订成册。县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再组织联合审核,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在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负责完善拨款手续并按时兑现到相关项目单位(个人)。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一要提出书面申请,从县政府网站下载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二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要填写并提交《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四要提供下列各条款要求的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2条。

申报条件

1)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专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其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必须注明专利质押合同编号,在主合同或附合同中必须注明专利质押贷款额;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期限为不超过一年),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2)金融担保机构:已为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提供担保,并与贷款企业签订担保合同与专利权质押合同(兑现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银行与企业贷款合同中须注明相应的担保合同)。

3)凡为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的评估事务机构(经国家财政部认定或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认定)和金融担保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4)凡企业在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协议签订和金融担保机构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分别在10日内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备,填报《开展专利权质押工作情况备案表》。 

5)只支持融资额500万元以下的专利质押贷款企业,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请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对同一企业,省、市、县不重复支持。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3)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4)贷款合同书(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  

5)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6)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7)银行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企业是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的贷款,银行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8)担保机构须提供承诺书,承诺企业是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的担保,并对专利权质押担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政策第3条。

申报条件企业获得上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拨款额指上级拨付给企业,企业当年实际到账的科技项目资金数额。

申报材料:申请表、上级文件、资金支付收款凭证等。

(三)政策第4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批准组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报材料:申请表、新认定(批准组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批文、证书等。

(四)政策第5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级产业创新战略联盟,新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申报材料:申请表、新认定的省市级战略联盟、新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批文、证书等。

(五)政策第6

申报条件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当年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表、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批文、证书等。

(六)政策第7条 

申报条件: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化器企业的入孵协议,生产研发用房租赁协议,租金发票,新认定(新备案)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政策第8 

申报条件:当年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30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县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1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验收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获国家和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 

申报材料:申请表,专利证书(含扉页),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对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县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100件以上的,需提供代理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和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的受理通知书。通过验收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企业批文、证书,国家和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批文、证书。 

(八)政策第9

申报条件:获得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材料:申请表,获奖证书或文件。获奖单位为共同完成单位的奖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单位不是我县的可奖励第二我县完成单位,第一、第二完成单位均不是我县的可奖励第三我县完成单位,第三完成单位以后的不予奖励。  

(九)政策第10条 

申报条件: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

申报材料:购买技术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查证材料,技术在企业实际应用材料等相关证明。单项成果实际支付3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补助。

(十)政策第11条  

申报条件:技术合同年度累计交易总额50万元以上的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含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技术合同,发票,转账凭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技术合同年度累计交易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补助。

四、附则 

(一)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的,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二)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确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它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纳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82561153

(三)本细则20181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2019年6月10日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18656536135(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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