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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政策解读


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24日修订了《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为便于广大读者了解这部条例,现将其修改的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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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从全国范围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从我省2018年的实际情况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68.8%的税收、57.8%的国内生产总值、93%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58.2%的发明专利授权量。由此可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保障、规范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这部条例自2006年以来,在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制度顶层设计、改革相关工作体制机制、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提出了迫切需求。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当前经济发展面临多年少有的国内外复杂严峻形势,党中央和国务院在作出加大改革开放力度、释放实体经济发展活力的系列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对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一些新措施,有必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新决策部署和措施要求,修改完善条例。

(二)修订条例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

条例所依据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7年9月进行了修改,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融资、创新等措施和服务机构设置等内容进行了系列补充修改。有必要依据新修订的上位法修改我省条例,有针对性地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举措,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更多地从事实体经济,着力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

(三)修订条例是推进简政放权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部署,我省不断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创新行政监管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同时,我省近年也相继出台了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制造强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和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规定,以规范、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四)修订条例是保障我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条例实施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至2018年,全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达112.8万户和311.5万户,分别增长23.2%和4.7%。然而,中小企业仍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且较之发达省份,我省中小企业整体上产业层次不高、创新能力不强。为解决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修订条例。


二、条例修订秉持的理念


(一)坚持“三个平等”,处理好市场公平竞争与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的关系

市场经济追求公平竞争,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是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面前都是平等的,应当平等地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同时,考虑到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所以,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一些特殊保护。修改后的条例在总则中提出总的要求,即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同时明确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还在后续融资、招投标等条款中对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

(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中小企业面临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在调研中,许多中小企业对此次修订寄予很高的期望,希望通过修改条例解决上述困难和问题。在修订过程中,结合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扶持、税收减免、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在实际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条例内容。比如,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增加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对各类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提出要求,鼓励其按规定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期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

(三)坚持创新引领着力培育中小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人才短缺、创新能力不足也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在修订过程中,立足用足用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在总则中将习总书记的“三创”思想明确列为条例追求的立法目标;在后续条款中通过优化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构成、依法扣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鼓励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本,细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措施。除此之外,立足融入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在鼓励中小企业市场开拓等方面也增加规定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力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四)坚持服务优先,处理好制度刚性与法规可行性之间的关系

在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条例鼓励性、倡导性表述较多,制度刚性不足;也有意见提出,这部法律没有专门的法律责任章节,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也不利于相关制度的具体落实。对此,在修订过程中注重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能具体就尽量具体,把党中央的政策、国务院的具体措施、先发地区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我省实践中的成功做法,能在条例中体现的尽量体现,既立足于解决中小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也考虑一些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性和长远性问题,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同时,考虑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以及社会方方面面,很多规定主要是从支持、服务、保障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宽松的环境,尽量减少和避免强化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为保证法规的有效落实,加强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监督检査一章对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同时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是条例实施十多年来第一次修改,将条例由八章、五十条调整充实为九章、六十五条;是一次全面修改,几乎涉及原来的每个条文。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鉴于中小企业的成长周期和阶段性特点,修订过程中,一方面中小企业反映融资困难、抵御市场交易风险能力弱;另一方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反映对中小企业监管手段有限、信用评定困难、信贷风险较大。综合考虑促进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等方面的现实需要,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的规定。

(二)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原条例规定了省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条例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基金增长很快,发挥了较大作用。修订后的条例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创业创新等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要求设区的市和县级设立的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同时,根据现行政策删去原条例中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构成和具体投向,根据上位法明确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三)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促进

融资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条例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细化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举措,要求建立信贷激励机制和银行信贷保险和税收联动机制,制定解决中小企业精准化贷款问题的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

二是明确建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三是细化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的具体工作: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例、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等。

四是明确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法定方式融资。

五是要求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明确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六是要求健全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导的担保行业体系。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补充机制,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信贷额度。

(四)关于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支持

在修订过程中,许多地方和企业反映,原条例对创业创新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建议补充细化有关扶持规定,加大支持力度。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也出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必要转化为法规内容予以固化、提升。条例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给予中小企业平等准入待遇对中小企业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时,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

二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中小企业明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三是降低中小企业用地成本要求及时安排中小企业所需建设用地;鼓励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鼓励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四是降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本规定中小企业支付给引进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据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根据现行政策变动,鼓励中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及其配件免征关税。

五是细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措施鼓励科研院所等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鼓励科研院所等向中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明确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对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按规定给予资助和奖励,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引导大型信息化服务商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关于中小企业市场开拓促进

修订过程中,普遍反应原条例对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扶持力度不够,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和更高质量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要,条例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新增鼓励中小企业研制、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首批次应用新材料。

二是按照弱势保护原则,细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性保护措施。根据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平等对待与其合作的中小企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强调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三是鼓励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借鉴上海市的相关做法,中小企业运用跨境电商等贸易方式拓宽销售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建立海外仓储和海外运营中心。

(六)关于中小企业服务措施完善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之后,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市场营销、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希望政府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为此,条例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政府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细化其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内容,并要求其按规定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奖励。

二是完善对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措施其一,明确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支持中小企业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其从省外引进的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助;支持中小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其二,鼓励职业院校调整专业,培养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人才。其三,新增政府对中小企业引进的人才,在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中小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其四,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将中小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比例,由“百分之二点五以下”提高至“百分之八”,同时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是明确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有效服务。

(七)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优化

条例修改过程中,部分中小企业反映自身财产权益等得不到有效保护,主要表现在各类行政机关的检查评比较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企业维权成本较高等方面。为此,条例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新增政府应当深化针对中小企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内容明确政府应当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是新增规范处置中小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的规定其一,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其二,对涉嫌违法的中小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应当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中小企业财产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其三,新增了对中小企业信赖利益的保护,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中小企业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三是新增细化政府行政行为的规定其一,明确履约守信义务。要求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其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其三,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明确行政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要建立随机抽查机制,能够合并进行的,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四是强调维护中小企业监督权其一,明确在制定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意见。其二,要求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企业沟通联系机制,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其三,明确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八)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的容错机制

鉴于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工作中,现实情况复杂多样,为进一步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促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容错机制,对给予容错的对象、范围和条件作出规定,对予以容错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对容错权的救济和保护作出规定。

(九)关于监督检查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监督检查行为,明确了责任追究: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规定;新增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的规定;采用列举方式细化了依法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具体情形。

修订《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系列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从我省实际出发,以各地多年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实践经验为基础,借鉴长三角先发地区立法经验,进一步强化我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具体体现。它的修订实施,必将进一步优化我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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