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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2019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庆市2019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2019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宜政发〔2019〕7号)(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政策),规范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公报记载的专利权人地址必须在本市范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截止2019年底地址在安庆市范围内的有效发明专利为准)。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行为受到查处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近三年存在骗补套取财政资金等非诚信行为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不予支持。


二、申报地点和方式


(一)属地申报。


各县(市)区,经开区、市高新区、筑梦新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所属申报单位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集中初审,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窗口,联系电话0556-5349052)。


省专利奖奖励、专利资助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个人)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集中初审,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科联系电话0556-5288875)。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向属地发改部门申报,发改部门会同同级统计、财政部门集中初审,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产业科联系电话0556-5524000)。


(二)异地申报。


申报企业坐落地(统计及管理)与主要纳税所在地不一致的,坐落地科技(发改、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向纳税所在地科技(发改、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纳税所在地按程序审核申报并负责应承担奖补资金兑现。


(三)直接申报。


市直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及政府科技公共服务奖补事项,直接向市科技局窗口申报。


市直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涉及省专利奖奖励、专利资助的,直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科申报。


(四)其他要求。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申报奖补可由孵化器管理机构代办。


三、申报时间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即可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相关部门不再受理。


四、受理审核程序


(一)受理条件。


1.规上工业企业(不含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增长达到20%的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投入强度〔107-2表中(7)研发费用合计与103-1表中(302)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下同〕低于5%。


(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


(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


2.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作废发票、合同等其他虚假材料,一经审核发现,取消该申报单位(个人)当年所有科技创新事项奖补(追回当年已兑现全部资金)。


3.申报资料不全、不清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视同无效申报。


(二)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相关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部门联合会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


(四)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查。根据部门联合会审意见,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公示项目名单。


(五)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政府审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字盖章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和监管


(一)拨付比例。科技创新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由市财政和申报对象纳税地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筑梦新区和直接申报事项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潜山市、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和宿松县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桐城市、怀宁县、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的奖补资金,市、县(市,经开区、高新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二)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其中,至市城区范围内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个人),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至县(市)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分别拨付至申报单位(个人)。


(三)责任纪律。申报单位应将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创新活动,主动接受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监管及审计监督。


六、材料要求


申报事项符合政策对应条款,材料要求如下:


(一)基本材料。


1.申报表。见表格附件(附件2),可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作为申报材料封面。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证明材料。企业统计直报平台打印2019年度107-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107-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103-1规模以上工业财务状况表。


3.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汇总表(表00-1)。可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只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专项材料。


与对应条款专项申报事项要求的材料。


(三)报送要求。


1.申报单位(个人)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各条款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统一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加盖骑缝章。


电子版文档和表格分别用word、excel格式,发票等其他申报材料需原件扫描或拍成数码照片,并归类放入相应命名的文件夹。其中,发票上的二维码必须保证清晰,以供查验。


2.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直接报送单位将《推荐汇总表》(表00-2)和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集中报送。


七、申报说明、材料清单


(一)政策第1条:支持平台建设


1.申报说明:


(1)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由科技管理部门审批;


(2)质检中心由质检部门审批;


(3)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发改委审批;


(4)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仅限于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5)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由市财政全额奖励至基地常设工作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改善基地运营管理条件。


2.申报材料:


第一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省级平台(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1-1);


(2)批准文件。


第二项: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1-2);


(2)当年新认定(或复审)事项的批复文件。


第三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1-3);


(2)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二)政策第2条:补贴研发设备


1.申报说明:


(1)关键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检测、研发项目和项目中试的设备,中试生产类设备当年只补贴一台;


(2)仪器设备补助要求是2019年度购置且含税原值达10万元以上,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申报购置仪器设备金额,进口设备以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上完税价格确定仪器设备价格;


(3)已申报工业政策奖补的仪器设备,不再补贴;


(4)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在省科技厅公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录范围内,筑梦新区视同科技企业孵化器;


(5)公共研发平台指各县(市)区首位产业研发服务平台;


(6)公共研发平台申报主体可以是平台实质运营管理单位;


(7)高校院所指安庆师范大学、安庆职业技术学校、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5所高等院校和其他注册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


(8)规上工业企业申报此条政策奖补,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奖补金额按50%兑现;


(9)对经开区、高新区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当年投入的奖励,当年投入指的是购置设备、软件等能形成固定资产的投入。


2.申报材料:


第一项:购置关键仪器设备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1);


(2)企业提供500万以上产品销售发票或孵化器管理机构(含筑梦新区)出具的在孵科技企业清单;


(3)公共研发平台需提供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的确认函;


(4)购置仪器设备清单,逐台设备提供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第二项: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当年投入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2);


(2)公共研发平台需提供经开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的确认函;


(3)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用于购置设备、软件等)清单,逐项提供会计凭证、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三)政策第3条:支持科技服务。


1.申报说明:


(1)享受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奖励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市政府与高校院所协议共建并建成运行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


(2)公共研发平台指各县(市)区首位产业研发服务平台;


(3)技术服务合同是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高校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入股合同;


(4)申请共享补助的仪器设备应纳入省或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只补助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出租服务;


(5) “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公共研发服务平台运营绩效奖励”申报单位属于首位产业机构、平台,奖补资金上浮20%,但不得超过最高限额50万元。


2.申报材料:


第一项: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公共研发服务平台运营绩效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1);


(2)共建协议;


(3)首位产业技术转移机构、公共研发服务平台需提供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的确认函;


(4)工作情况报告;


(5)对接技术服务清单、技术服务合同和经费到账凭证。


第二项:共享仪器设备出租和租用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2);


(2)出租或租用服务合同(协议);


(3)收、付费凭证;


(4)仪器设备在网凭证。


第三项: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机构绩效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3);


(2)本地在网仪器设备清单;


(3)出租合同和付费凭证;


(4)登记的出租服务汇总表(含仪器管理单位,租用单位、租用日期、用途、租金等信息)。


(四)政策第4条:支持科研团队。


1.申报说明:


(1)高校院所指安庆师范大学、安庆职业技术学校、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5所高等院校和其他注册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


(2)高校院所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已签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3)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4)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


(5)资金用于奖励科研团队。


2.申报材料:


第一项: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1);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3)合作对方支付经费到账凭证;


(4)科技成果交易费或科技服务费发票;


(5)奖补资金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的承诺函。


第二项: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2);


(2)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


(3)奖补资金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的承诺函。


(五)政策第5条:支持科技项目。


1.申报说明:


(1)“择优扶持首位产业实施20个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优先从已推荐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未获省立项且已实施、属于首位产业领域的项目;


(2)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当年省拨款额1:1比例配套兑现。


2.申报材料:


第一项:市科技计划项目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1);


(2)其它材料:按照《安庆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科计〔2020〕6 号)执行。


第二项:省科技重大专项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2);


(2)省科技厅下达重大专项计划文件;


(3)2019年拨款到账凭证。


(六)政策第6条:支持创新创业


1.申报材料:


第一项: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1);


(2)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


第二项:省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2);


(2)获得省高层次人才团队政策支持文件。


(七)政策第7条: 资助发明创造


1.申报说明:


(1)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按发明专利授权日期及地址确定兑现(不含本年度已转出本市的发明专利);


(2)年费收据开出日期应为2019年度(不含本年度已转出本市的发明专利);


(3)对高等院校的个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集中报送。


2.申报材料:


第一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1);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说明书扉页。


第三项:授权发明专利年费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2);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说明书扉页;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年费收据。


(八)政策第8条: 支持成果转化


1.申报说明:


(1)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2)高校院所包括①高校、科研院所;②高校、科研院所、央企单独或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设立的,以研发、技术服务为主的研究院(所)、中心、研究开发公司;


(3)转账和发票所在年度或者金额不一致的,以转账所在年度、金额为准。


2.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08);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3)企业转账证明和发票;


(4)合作对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九)政策第9条:支持高新企业


1.申报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名单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2)科技保险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3)2019年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委提供;


(4)申请奖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需2019年12月底仍在省战新企业名单库中;


(5)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数据以年报数据为准;


(6)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产值增幅是否达到20%,由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初审确定;


(7)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属于首位产业企业的,奖补资金上浮至15万元;


(8)规上工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申报材料:


第一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1);


(2)批准文件。


第二项: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2);


(2)近三年(2017年1月1日以后)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


第三项:省战略性新兴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3);


(2)县(市)区经信部门出具的首位产业企业确认函。


(十)政策第10条:支持高新产业


1.申报说明:


(1)研发投入奖励兑现2018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安庆市科技局 安庆市财政局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核定办法》(科函〔2019〕134 号)确定奖补金额;


(2)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小升规、企业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由统计部门确认;


(3)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但2019年12月快报产值未达到2000万元,或经省、市、县统计局核查退出规上的企业,不予奖励;


(4)上缴税收增长,由税务部门确认;


(5)规上工业企业申报此条政策奖补,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申报材料:


第一项:研发投入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1);


(2)联网直报平台在线打印2017年、2018年度的107-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107-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第二项:首次“小升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2);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三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3)。


第四项:5亿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4);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2018年、2019年分年度上缴税收证明。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18656536135(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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