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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站高新区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方案及奖补政策出台

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管委会各相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新站高新区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方案》已经区管委会2020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工作,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及《合肥市“比创新”、“比创业”、“比创造”、“增动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合肥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科技型中小企业储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个梯次建立企业储备库,实现动态管理、精准培育,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新站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2年底,三年共培育200家企业首次认定成为高企。

年度目标:2020年到2022年,每年分别新增首次认定高企40家、60家、100家。


三、工作任务

(一)加大引进力度

充分发挥我区的主导产业发展优势,依托龙头企业的产业号召力,通过加大产业链招商力度,积极做好我区现有创新载体承接,吸引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区发展。

(二)强化企业储备

通过载体孵化、转型升级、产业招商,不断壮大我区科技型企业数量规模。每年定期集中梳理注册一年以上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有一定技术储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储备库,实时监控企业营业收入、知识产权申报情况,动态更新维护。

(三)完善培育机制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一批优质高企培育中介服务机构资源,为区内企业申报高企提供全程辅导服务。中介服务机构需具备知识产权申报、财务规范审计、高企政策申报等综合服务能力。制定并完善考核淘汰机制,逐步优化服务机构资源,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通过专场推介、上门调研、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组织高企储备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签订辅导合同对其进行培育辅导、对标国家高企标准补缺补差。原则上,中介服务机构需采取按成果收费的原则,即成功申报国家高企后收取费用,辅导期内不允许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知识产权申报、出具财务审计报告除外)。

(四)提前审核入库

培育辅导成熟的企业,可由中介服务机构发起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科技局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提前按照《新站高新区高企培育库入库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再递交税务、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全部通过后纳入我区高企培育库。

(五)开展高企申报

科技局按照科技部关于高企认定工作的统一部署,妥善做好培育库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工作。

(六)做好后续管理

科技局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合做好区内高企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动态监测高企的经营情况,积极帮助区内高企做好各类要素对接,扶持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高企认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科技、财政、税务、经贸、投资促进、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科技局,统筹全区高企认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管委会分管领导汇报高企培育工作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二)给予政策支持。为加快我区高企培育步伐,壮大区内高企发展规模,对高企引进落户、首次认定给予财政奖励支持,对高企培育辅导和高企发展中的融资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具体如下:

1、辅导费用补贴。支持高企储备库入库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高企申报辅导,经辅导进入高企培育库后,按实际发生的辅导费用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费用补贴

2、首次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企,给予每家25万元一次性奖励

3、新落户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高企(有效期内且注册、办公、纳税均在我区),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担保费补贴。支持高企储备库、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通过市场化担保机构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给予担保费率50%的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完善金融服务。成立区属担保公司,为高企储备库及培育库入库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完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多层次基金扶持体系,加大对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结合科技贷、政银担等金融产品,持续创新科技金融融合模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四)强化分工协作。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区高企培育认定,负责企业筛选、分类管理、分批辅导、组织审核、推荐认定等具体培育工作,负责受理企业政策申报。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保障及金融服务。税务局负责对企业进行税务审核。经贸发展局负责提供区内企业的基础数据。投资促进局负责加强科技型企业、国家高企招引力度,负责将认定为国家高企纳入招商引资双向约束指标体系。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分别根据职能对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提出核查意见。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高企培育的宣传工作,加大科技政策解读力度,不定期举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使企业透彻了解申报高企益处,激发企业申报高企的内生动力,营造科技型企业踊跃申报高企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新站高新区高企培育库入库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分数70分以上;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2:新站高新区高企认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加强新站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培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新站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成  员:区科技局(数据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区经贸发展局分管负责人
区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区投资促进局分管负责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区税务局分管负责人
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数据资源局),区科技局(数据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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