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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2019年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肥西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5日


肥西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健全和完善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9〕16号)精神,结合肥西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企业上台阶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9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支持汽车整车、家电整机制造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企业当年整车、整机产品销售收入的0.8%给予企业5%的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3.优秀民营企业奖励。对首次获得安徽民营企业100强、合肥民营企业50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4.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5.创新产品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6.质量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7.支持企业研发。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8.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省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m2、100m2、150m2(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4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9.优质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对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4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肥西县经济贡献。(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0.设备投资补助。对实际完成100万元(含)以上生产设备投资的,给予单笔采购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普通设备投资额10%补助,给予工业互联(包括软硬件投入)、工业机器人(机械手)、数控设备(单价30万元以上)、自动化成套设备(总价150万元以上)和自动化仓储物流等设备投资额15%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依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承接兑现低于市级补助门槛的技术改造项目。(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1.鼓励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对购置符合规定的多层(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且购置面积1000m2以上(含1000m2)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成功申报为规上工业企业后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符合入园条件租赁多层(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且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厂房租金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给予企业当年厂房租金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2.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存量厂房。对于采用直接购买、增资扩股或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僵尸企业(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并用于工业生产且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交易金额30%的企业,按照“实际交易金额+设备投资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3.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采购《肥西县装备制造业产品推介目录》(以下简称《推介目录》)有效期内产品用于减员增效和自动化升级改造,按设备采购金额15%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对《推介目录》有效期内产品当年实现100万元以上销售额的,每类产品给予10万元研发费用补助。对《推介目录》有效期内产品当年单品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销售额3%的一次性奖励,产品销售额奖励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肥西县经济贡献。(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4.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对县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县域内中小微企业(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采购金额1%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5.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项目占地30亩以下、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设备投资占比30%以上的新引进项目,在项目竣工达产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企业扩产二次供地的,参照本政策执行。(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6.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奖励。对当年经认定的省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且获得过技术改造奖补资金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且获得过生产设备投资补助资金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对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创新产品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7.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县级“平安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8.新增规上企业奖励。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合肥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9.高成长企业奖励。规上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幅达30%以上且盈利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幅达15%以上且盈利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0.优质项目奖励。对于零供地项目两年内即成功申报为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连续两年厂房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1.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不少于150家企业成功上云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项政策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2.支持标准化建设。对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位)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3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确认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创建基地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项3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3.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评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我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4.支持技术组织建设。支持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奖补150万元、90万元、30万元,分三年兑现。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奖补75万元、45万元、15万元,分三年兑现。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奖补15万元,分三年兑现。(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5.支持开展合作交流。支持开展标准化活动,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信息交流。对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国家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6.支持质量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合肥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7.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28.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一次性奖励;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29.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住建厅颁发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30.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标准享受奖补,不重复计算。(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31.支持企业创优夺杯。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每获得一个“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外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承建的项目每获得一个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当年有一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中国××行(专)业50强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二、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32.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33.推行“科技贷”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34.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的,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助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3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入孵条件,经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新入孵企业租用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给予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2年内每月15元/㎡的房租补贴。(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36.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在我县设立众创空间,鼓励县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众创空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在县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在2年内通过市级认定或省级以上备案的,给予2年期内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实际发生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鼓励县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场地改造成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对建成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0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加速器,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在县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在2年内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2年期内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37.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的企业当年一次性获得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经审核,给予所在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按每家企业所获股权投资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38.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西县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奖励。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按比例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市、县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39.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参与单位按照5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40.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内)、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41.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贯标合格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42.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对象须为第一位或第一权利人,其他参与企业按照5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43.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权益人每件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获得国际专利(PCT)发明授权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专利(PCT)发明授权的给予每件1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44.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整体迁入我县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45.对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从认定次年起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补助,连续3年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考核优秀的,补助年限延长至5年。对新组建的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46.对当年新注册在我县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等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已在我县注册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新型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县内企业每成功申报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一服务机构,市、县不重复奖励。
(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47.当年新认定为县级农业科技园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科技部首次认定的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48.对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考核优秀的创业类科技特派员创办实体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49.设立种子基金,重点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及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50.对在肥西县发起组织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以及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行业协会等发起组织的技术研讨和对接交流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贴,单场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51.对在“创智汇”双创精英挑战赛中获奖并在规定时间内落户肥西的人才团队项目,对其注册实施该项目的企业,给予连续3年每月15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52.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对企业贷款额5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给予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省、市、县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53.在肥西注册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成功服务县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单个服务机构限报不超过100件。单个服务机构全年服务县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50件(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54.县内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县外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受让方每件5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6件。(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55.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规模奖补。鼓励涉农企业对本县农特产品进行品牌注册、产品包装、质量认证,通过自建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肥西特色农产品特别是生鲜农产品,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6.扶持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对获得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示范合作社,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评选10家县级“一场一品”示范家庭农场,每家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市县示范的,按获得示范的先后顺序奖励,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7.建立水生蔬菜基地。对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1000亩以上的、30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8.培育龙头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9.农产品深加工投资奖励。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当年竣工投产的新建、续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按核定总投资额(包括厂房、库房、机械设备、配套设施)的5%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0.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牵头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1.创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2.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不含畜禽养殖业),当年生产经营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按实际核算为准)超过10万元的,给予50%的贴息奖补,在贫困村发展一定规模基地和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的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最高贴息不超过20万元。本年度已享受省、市财政资金贴息的不重复享受。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3.土地规模流转奖励。从2016年起,对单个业主受让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含)、年亩租金500元以上(含)、连续流转经营满3年,且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规范交易的,给予每亩100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4.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对实施市“互联网+”现代农业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并获得市借转补项目资金支持的,县财政按市级奖补额1:0.5给予配套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5.对获得国家、省、县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5万、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农业部、合肥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6.对新建100亩-200亩、200亩及以上的县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每个示范基地3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与省、市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7.强化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简称“三品”)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并获得产品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有效使用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标识标签,将其产品信息上传至国家或省级追溯平台的“三品一标”获证主体,再另外奖补1万元。优先使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程奖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县财政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程不重复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8.蔬菜瓜果基地设施建设。对新建蔬菜瓜果基地设施集中连片净面积达70亩(含)以上的,给予每亩2500元一次性奖励。其中150亩(含)以上的,须先申报市级奖补,达到市级奖补标准因竞争被淘汰的,给予单个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连栋温控大棚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70元一次性奖励,其中8000平方米以上的,须先申报市级奖补,达到市级奖补标准因竞争被淘汰的,给予单个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9.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设。对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林业、农房)股份合作社和休闲旅游合作社等,择优评选20个,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已获得省市奖补的试点单位,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70.稳定提升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运用绿色增产技术的种粮大户,给予每亩30元奖励(优先使用上级资金,不重复补贴)。(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71.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对全县现有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给予每亩保费0.7875元的保费奖励。(执行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2.成片造林。小班面积50亩以上的新增成片造林(包括经果林),上级补助资金未达到600元/亩的,由县级财政补足到600元/亩;小班面积50亩以下的新增成片造林,上级补助资金未达到400元/亩的,由县级财政补足到400元/亩。(执行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3.对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县级森林抚育示范片,给予每亩80元补助。(执行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

74.税融通业务奖励。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高管及营销团队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75.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址肥西县。外地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至肥西县的,给予7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76.支持开展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含集合债)、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科技型企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企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龙头企业,按照发行额的1.5%,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77.设立企业首发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我县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完成企业首发上市股份改制和工商注册登记的拟首发上市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上交所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此前年度已享受我县新三板挂牌(含创新层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给予其已获奖励资金与此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78.设立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对已在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当年度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79.设立企业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奖励资金。对与券商或中介机构正式签订协议次日,在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当年度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经券商内核实质性股份改制)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度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完成股改(精选层)并挂牌成功的再奖励10万元;其他板块(农业板、科技板等)成功挂牌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实行总量控制,总量以市政府下达任务为参照,转板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80.对民营企业“新型政银担”贷款(不含科技贷)的担保费,经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合审核后由县财政按照担保费的50%给予该企业补贴。本政策与肥西县其他担保费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五、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81.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2.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具体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3.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4.鼓励企业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具体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5.对辖区内符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要求、季度考核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进行奖补。实行累加制,一个企业一年最多可累加4次:一个批发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5万元,一个菜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2万元,一个配送中心每达标一次奖励2万元,一个屠宰厂每达标一次奖励1.5万元,一个超市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1万元,一个团体消费单位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0.5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6.促进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推动快递产业集聚,对快递仓储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快递企业4家(含)以上的快递产业集聚区,给予运营企业80元/平方米/年的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7.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对我县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发生实绩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或外贸企业,对其网络宣传推广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出额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8.加快发展“互联网+家政服务业”,我县家政服务业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电商平台开展家政服务,年网络营业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营业额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省、市家政服务业标准化验收的家政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9.现有限上单位奖励。根据现有不同类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单位的规模和增幅区别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0.鼓励发展社区便利店。对在小区、厂区等开设连锁超市、便民店2家(含)以上、单店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每店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生鲜超市,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1.对当年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3.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在境外设立投资企业,且当年实际对外投资20万美元(含)-30万美元、30万美元(含)-50万美元、5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完成年营业额30万美元(含)-50万美元、50万美元(含)-80万美元、8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4.对被授予国家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酒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省级、国家级“老字号”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5.支持限上单位培育。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6.鼓励外贸企业新发生进出口实绩和扩大进出口实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7.对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且申报限上商贸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其网络运维费用等实际支出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且申报限上商贸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8.鼓励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网点开展公共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年服务1000次(含)以上,且每次服务额不低于50元的,按每次5元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年参与农村产品上行服务1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9.支持电商扶贫。对电商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村、贫困户产品的,给予采购额10%奖补,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电商产业园、扶贫产业园(基地)、电商企业、种养殖基地、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参与电商扶贫,每个扶贫主体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少于15户(含)、年增收总额不少于10万元(含)的,给予8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00.支持开展线上线下扶贫产品展示促销活动。对组织扶贫产品集中展销的电商主体,10家(含)-20家企业参展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0家以上企业参展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01.鼓励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大型展会。具体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02.对当年新入库的限上商贸企业(单位),年零售额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03.支持非商贸企业分离销售业务。对工业企业分离销售业务,当年在我县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法人子公司并纳入限上统计的,按照该销售法人子公司年零售额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不同规模,分别给予该制造业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业企业分离销售业务,当年在我县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法人子公司并纳入限上统计的,按照该销售法人子公司年零售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不同规模,分别给予该农业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04.支持限上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零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限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5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亿元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05.对当年新进入国家平台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进入省平台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的规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06.对新认定的县级“放心粮油”示范店、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平米的,给予每店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07.对新认定的县级“主食厨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面积在50平米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08.对现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奖励。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规上服务业企业。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且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20%(含)以上、15%(含)-20%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且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30%(含)以上、20%(含)-3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万元,且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50%(含)以上、30%(含)-5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09.对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的奖励。对纳入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较上年增长50%(含)以上、50%-30%(含)、30%-20%(含)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110.支持“中国优质粮油”工程
(1)支持“中国好粮油”行动。对获得当年“中国好粮油”“绿色”“有机”等产品认定的企业、种植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按照创建资金投入500万元以上或产品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市级已给予奖补的除外)。
(2)支持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科学保粮设施建设。对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购置科学保粮设施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自有资金投入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市级已给予奖补的除外)。
(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六、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

111.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发展

(1)对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文化(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旅游商品企业、年度销售额达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1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地接旅行社当年接待来我县游客达5000-10000人次、10001-20000人次、及20001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2.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参与评比创建
(1)对首次入选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纳入市统计局规上文化旅游企业名录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获得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旅游度假区、特色文化旅游街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小镇、省级优秀旅游小镇、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市委宣传部命名合肥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评定为国家金星奖或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新评定为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3.支持农家乐转型升级。对新评定为省、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县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4.支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动漫游戏企业在本县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大中型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及其延伸产品,给予3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奖励。对具有动漫游戏专业博士或博士后领导的开发研究团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5.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投资建设
(1)支持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500-3000万的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3000万以上项目申报市级奖补)
(2)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场所。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且符合上级办馆要求的民办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建成后其陈列或经营面积超500平方米的,给予4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租房新建的,给予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我县投资设立的经营面积超1000平方米演艺类剧场、剧院或演艺类酒吧、茶馆,演艺类剧场、剧院的舞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演艺类酒吧、茶馆的舞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对具有公司法人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仓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重点支持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闲置资源改建的文化旅游融合项目建设。投资100-1000万的文创街区、旅游特色小镇、文化创意楼宇,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6.支持民营院团发展
(1)对购置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购置款总额30%的奖励,单个院团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经文化部门备案,通过县级以上专家论证,在国内商业公演的的原创舞台演出剧(≥70分钟),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民营院团展演(调演)活动获得表演创作一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表演创作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表演创作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在国家、省、市组织的民营院团的各团、各剧评比中,获得命名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国家、省、市组织的民营院团的演员评比中,获得命名表彰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
(5)对在县内组织的民营院团展演中,获得节目表演或节目创作评选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年度内商业演出场次达到50—100场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7.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参与各类展会。本县文化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照实际支出的参展费(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金额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8.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功能齐全,经认定符合标准的游客服务中心(包括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咨询中心),给予每个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或改建,经评定为3A、2A、1A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19.支持文化场馆外包服务和阅读空间运营建设。依据“文化场馆外包服务考核方案”和“阅读空间考核方案”,对我县服务外包的图书馆、综合文化站,以及城市阅读空间服务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良好以上等次的外包服务公司和运营方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七、附则

120.设立“肥西县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121.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22.申报企业需完整、及时地向县相关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各项产业政策牵头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政策条款的符合性、兑现资金的准确性负责。
123.本政策按年度申报,具体申报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24.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25.政府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如与本政策相关条款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26.本政策涉及的相关数据,由统计、税务、商务等部门核准。
127.水、电、气、烟草等行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128.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元月份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县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129.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18656536135(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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