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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已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9号)文件精神,2014年,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经信中〔2014〕59号),并于2014年-2016年共认定三批30家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017年7月,国家工信部重新修订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同年12月,安徽省经信厅也重新修订了《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提高了示范平台认定标准,对于示范期满的示范平台要求重新申报,取消复评,从而进一步规范了示范平台认定程序,提高了示范平台档次。省经信厅还加大对国家、省级示范平台扶持力度,自2017年起将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列入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资金奖补。

2017年底,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三年示范期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2019年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合发〔2019〕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引导我市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为我市示范平台梯次化发展打下基础,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我局咨询省经信厅企业服务处,参照《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重新制定了市级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并通过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和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逐条研究,合理吸纳,对《认定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并提交市经信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书,我局征求了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意见,并按照审查意见书所提要求进一步完善,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认定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共17条,对市级示范平台特征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各级责任单位,围绕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条件、服务功能、认定程序、管理与支持等内容,提出具体措施。

(一)特征定义。一是经合肥市经信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二是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技术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培育、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顾问、人才招聘、信息化应用等;三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或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二)责任单位。由合肥市经信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三)认定条件。一是参照省级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市级示范平台资质、依法经营情况、服务对象、服务人员素质、带动社会服务资源能力、服务质量、制度完备情况、企业家综合素质、运营单位征信情况等方面申报条件,相应标准与省级标准保持一致。二是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还将运营单位信用情况作为申报市级示范平台的一票否决项。

(四)服务功能。一是参照省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重新定义了信息发布服务、技术创新服务、创业指导服务、培训培育服务、投资融资服务的服务功能,除投资融资服务标准略低于省级示范平台,其余四项服务标准与省级示范平台保持一致。二是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为进一步拓展市级示范平台服务功能,结合合肥市服务平台实际服务情况和先发地区经验,将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顾问服务、人才招聘服务、信息化应用服务等五项服务列入市级示范平台服务功能范围。三是在新制定的《认定管理办法》中,要求除进行专业融资服务等特色服务的平台,其余示范平台应至少具备两项服务功能要求。

(五)认定程序。一是对照认定条件第五条,明确了平台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二是明确了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各县区经信部门初审推荐、市经信局相关部门复审、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审议、社会公示、行文认定的流程开展市级示范平台认定工作。

(六)管理与支持。一是参照省级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进行复评。二是组织示范平台每年开展自查并向县区经信部门汇报,县区经信部门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对示范平台定期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示范平台测评工作并上报市经信局。三是市经信局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认定的示范平台,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称号。四是要求示范平台在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反馈至市经信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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