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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2019年科技创新政策及支持制造强市建设实施细则汇编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宿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县区(园区)分别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建立市、县区(园区)科技投入长效机制。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型城市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团队、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科技型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各类活动。
二、积极支持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参照成长板和展示板奖励标准,市财政对完成股改并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非股改挂牌科技创新专板培育层和基础层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实现股权融资的再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参照主板奖励标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研发经费统计,每年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四、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区(园区)投入分别不超过10%。市在县区(园区)先行投入的基础上予以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市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市、县区(园区)分别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市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对于市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
五、市科技计划项目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重点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特色主导产业和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署创新链条,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个科技创新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50%。
六、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每项给予最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奖励金额的1:1配套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市、县区(园区)各按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七、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宿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凡纳入市政府扶持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市、县区(园区)各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市政府授权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尽职调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八、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市内高校院所在宿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市和科技成果转化地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市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对我市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宿州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市和技术成果转化地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市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高校院所与企业在宿州联合成立的,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市、县区(园区)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市、县区(园区)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九、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市外整体迁到宿州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市推荐上报的,市给予3万元申报材料补助费用。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事项,县区(园区)按不低于市奖励资金的额度予以支持。
十、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县区(园区)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市再以相同比例予以补助。
十一、积极参加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力争到2020年进入省级创新型城市行列。支持各县区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型县(市),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市),市财政分别奖励县区财政100万元、50万元。
十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十三、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县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十四、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市、县区(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对我市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市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上述各项奖励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在宿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
十七、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市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县区(园区)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十八、对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和引进境外人才等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十九、支持人才科技扶贫。根据需要,每年选派若干名市级科技特派员,为贫困县区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每人发放5000元补助。
二十、加强与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以下统称“大院大所”)合作。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研发机构,并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市和县区(园区)从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中对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及研发机构所开展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予以资金支持。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各县区(园区)要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并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7〕68号)同步废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




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宿工组〔2019〕1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材料

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都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 县区、园区经信部门上报文件;

2. 县区、园区经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5. 年度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607-1表、607-2表(新成立尚未入规企业可备注说明并零报告)。

6.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2),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 近三年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2. 近三年以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或法定代表人;

3. 企业上年度没有研发投入(新建尚未入规企业除外);

4.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三)资金奖补要求

1. 单个企业只可享受以下三类项目中的一类(其他类项目不受影响):

(1)设备购置补助;

(2)项目贷款贴息;

(3)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

2. 企业已获得国家、省奖补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3. 申报奖补企业限于规上工业企业或宿州经开区、市高新区、宿马园区、鞋城4个市管园区,以及砀山经开区、萧县经开区、萧县轻化工园、萧县循环工业园、灵璧经开区、冯庙虹灵工业园、虞姬工业园、泗县经开区、泗涂现代产业园、埇桥经开区、埇桥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埇桥区绿色家居产业园等12个纳入工业经济“3111”考核的园区内企业。

二、技术改造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设备购置补助

1. 申报条件

(1)年度设备购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以提供的设备购置或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2)项目为工业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技术装备更新、推进节能环保、推动智能化改造、改善品种质量、推进业态融合、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项目,不予补助;

(3)列入市调度的200项重点技改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优先支持。

2.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构成,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产品、专利等预期科技产出);

(2)年度设备购置清单、购置(融资租赁)合同、购置发票和付款凭证、主要设备现场图片等;

3. 支持方式

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购置额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4. 有关要求

(1)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设备购置(融资租赁)合同、年度设备购置发票(发票日期为1月1日-12月31日)、付款凭证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列入黑名单;

(2)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初审工作,对初审结果和项目真实性负责。需安排专人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企业设备购置(融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原件并拍照,对每个项目出具复印件与原件材料一致性证明。现场逐一核对企业购置的主要设备并拍摄照片上报电子图片;

(3)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骑缝章。

三、技术改造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贷款贴息

1. 申报条件

(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

(2)项目前期工作完备,2018年竣工投产;

(3)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4)项目竣工投产年度在贷款期限内;

(5)项目为工业制造业(不含采矿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项目,不予贴息;

(6)列入市调度的200项重点技改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优先支持。

2.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构成,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产品、专利等预期科技产出);

(2)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

(3)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 

(4)项目招投标资料、施工(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财务审计、工程验收等;

(5)项目贷款资金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竣工年度项目银行贷款贴息清单、银行贷款合同、进账单(借款凭证)、利息单(支付利息等费用的相关凭证)等;

3. 支持方式

对上年度竣工投产项目,给予企业当年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部分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0万元。

 4. 有关要求

(1)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前期工作审批、项目建设和竣工资料、银行贷款相关资料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列入黑名单;

(2)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初审工作,对初审结果和项目真实性负责。需安排专人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企业资料、票据等原件并拍照,对每个项目出具复印件与原件材料一致性证明。现场逐一核对企业建设工程、购置设备并拍摄照片上报电子图片;

(3)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骑缝章。

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1.申报条件

上上年度省经信厅新认定且正常运行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申报材料

上上年度省经信厅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文件。

3.支持方式

采用跨年度奖补的方式,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奖补的市级不再重复奖补)。

五、省级新产品奖补

1.申报条件

上年度省经信厅确认的省级新产品。

2.申报材料

上年度省经信厅省级新产品确认文件。

3.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市财政给予每项5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新增规上企业奖补

1.申报条件

对上上年度新增且当前依然在库生产正常的规上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上上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补申报表。

3.支持方式

采用跨年度奖补的方式,对上上年度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认定、奖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1申报条件

符合《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信中小企〔2018〕34号)申报要求的中小企业。

1.2申报材料

(1)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企业申请报告(含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企业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择优奖补

2.1 申报条件

已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2 申报材料

(1)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申报表;

(2)经审计的近两年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奖补方式

3.1对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择优奖补。

3.2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八、认定、奖补市级成长型小微企业

1、申报条件

符合《宿州市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信中小企〔2018〕35号)申报要求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2、申报材料

(1)宿州市成长型小微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经审计的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奖补方式

对认定的市级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九、融资担保费补助

1.申报条件

(1)相对应的担保公司必须是依法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按要求定期报送数据的担保公司。

(2)依法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制造业企业。

(3)上年度内所发生的担保费中,担保费率在1%以上,1.2%以下(含)所产生的担保费用。

(4)上年度内制造业企业因融资产生的抵押物评估费、他项权证登记费。

2.申报材料

(1)支付担保费的银行转账凭证;

(2)企业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

(3)银行与担保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

(4)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5)评估费发票;

(6)他项权证登记费发票;

(7)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费说明或证明。

3.支持方式

对制造业企业融资担保费率超过1%(1.2%以下)部分给予补助;对制造业企业融资产生的抵押物评估费、他项权证登记费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补助。

第二部分  申报审核程序

一、下发通知

由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由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初审后汇总并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三、组织评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

四、资金安排

市经信局商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局党组研究。

五、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六、资金下达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审定,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部分 管理监督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二、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现场核查初审工作,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三、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四、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涉企项目比对工作。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市支持工业发展类项目。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18656536135(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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