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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2019年科技创新政策及支持制造强市建设实施细则汇编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 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都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 县区、园区经信部门上报文件; 2. 县区、园区经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5. 年度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607-1表、607-2表(新成立尚未入规企业可备注说明并零报告)。 6.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2),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 近三年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2. 近三年以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或法定代表人; 3. 企业上年度没有研发投入(新建尚未入规企业除外); 4.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三)资金奖补要求 1. 单个企业只可享受以下三类项目中的一类(其他类项目不受影响): (1)设备购置补助; (2)项目贷款贴息; (3)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 2. 企业已获得国家、省奖补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3. 申报奖补企业限于规上工业企业或宿州经开区、市高新区、宿马园区、鞋城4个市管园区,以及砀山经开区、萧县经开区、萧县轻化工园、萧县循环工业园、灵璧经开区、冯庙虹灵工业园、虞姬工业园、泗县经开区、泗涂现代产业园、埇桥经开区、埇桥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埇桥区绿色家居产业园等12个纳入工业经济“3111”考核的园区内企业。 二、技术改造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设备购置补助 1. 申报条件 (1)年度设备购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以提供的设备购置或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2)项目为工业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技术装备更新、推进节能环保、推动智能化改造、改善品种质量、推进业态融合、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项目,不予补助; (3)列入市调度的200项重点技改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优先支持。 2.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构成,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产品、专利等预期科技产出); (2)年度设备购置清单、购置(融资租赁)合同、购置发票和付款凭证、主要设备现场图片等; 3. 支持方式 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购置额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4. 有关要求 (1)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设备购置(融资租赁)合同、年度设备购置发票(发票日期为1月1日-12月31日)、付款凭证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列入黑名单; (2)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初审工作,对初审结果和项目真实性负责。需安排专人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企业设备购置(融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原件并拍照,对每个项目出具复印件与原件材料一致性证明。现场逐一核对企业购置的主要设备并拍摄照片上报电子图片; (3)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骑缝章。 三、技术改造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贷款贴息 1. 申报条件 (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 (2)项目前期工作完备,2018年竣工投产; (3)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4)项目竣工投产年度在贷款期限内; (5)项目为工业制造业(不含采矿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项目,不予贴息; (6)列入市调度的200项重点技改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优先支持。 2.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构成,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产品、专利等预期科技产出); (2)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 (3)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 (4)项目招投标资料、施工(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财务审计、工程验收等; (5)项目贷款资金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竣工年度项目银行贷款贴息清单、银行贷款合同、进账单(借款凭证)、利息单(支付利息等费用的相关凭证)等; 3. 支持方式 对上年度竣工投产项目,给予企业当年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部分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0万元。 4. 有关要求 (1)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前期工作审批、项目建设和竣工资料、银行贷款相关资料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列入黑名单; (2)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初审工作,对初审结果和项目真实性负责。需安排专人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企业资料、票据等原件并拍照,对每个项目出具复印件与原件材料一致性证明。现场逐一核对企业建设工程、购置设备并拍摄照片上报电子图片; (3)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骑缝章。 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1.申报条件 上上年度省经信厅新认定且正常运行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申报材料 上上年度省经信厅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文件。 3.支持方式 采用跨年度奖补的方式,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奖补的市级不再重复奖补)。 五、省级新产品奖补 1.申报条件 上年度省经信厅确认的省级新产品。 2.申报材料 上年度省经信厅省级新产品确认文件。 3.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市财政给予每项5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新增规上企业奖补 1.申报条件 对上上年度新增且当前依然在库生产正常的规上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上上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补申报表。 3.支持方式 采用跨年度奖补的方式,对上上年度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认定、奖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1申报条件 符合《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信中小企〔2018〕34号)申报要求的中小企业。 1.2申报材料 (1)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企业申请报告(含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企业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择优奖补 2.1 申报条件 已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2 申报材料 (1)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申报表; (2)经审计的近两年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奖补方式 3.1对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择优奖补。 3.2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八、认定、奖补市级成长型小微企业 1、申报条件 符合《宿州市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信中小企〔2018〕35号)申报要求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2、申报材料 (1)宿州市成长型小微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经审计的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奖补方式 对认定的市级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九、融资担保费补助 1.申报条件 (1)相对应的担保公司必须是依法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按要求定期报送数据的担保公司。 (2)依法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制造业企业。 (3)上年度内所发生的担保费中,担保费率在1%以上,1.2%以下(含)所产生的担保费用。 (4)上年度内制造业企业因融资产生的抵押物评估费、他项权证登记费。 2.申报材料 (1)支付担保费的银行转账凭证; (2)企业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 (3)银行与担保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 (4)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5)评估费发票; (6)他项权证登记费发票; (7)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费说明或证明。 3.支持方式 对制造业企业融资担保费率超过1%(1.2%以下)部分给予补助;对制造业企业融资产生的抵押物评估费、他项权证登记费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补助。 第二部分 申报审核程序 一、下发通知 由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由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初审后汇总并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三、组织评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 四、资金安排 市经信局商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局党组研究。 五、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六、资金下达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审定,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部分 管理监督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二、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现场核查初审工作,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三、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四、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涉企项目比对工作。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市支持工业发展类项目。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18656536135(张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