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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2019年促进经济高质 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肥东县2019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细

根据《中共肥东县委办公室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办发 〔2018〕32号),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统筹指 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制造业发展政策 

1.鼓励工业投资项目入库入统。对年度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 统计的工业项目,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3000万 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 一次性奖励,各标准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鼓励新引进制造业项目。对年度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范围,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等相关费用,下同)以上,且 生产性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主要指标达到约定目标的,在市级固定资产 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 补助。对总投资500—3000万元,且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 20%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主要指 标达到约定目标的,按照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的12% 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3.推动企业技术改造。 (1)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 围,年度实际投资额500—1000万元,且新购置生产性设备价格不 低于1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奖 励;对已认定的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按15%给予奖 励;对工厂整体智能化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含软件)的20%给 予奖补。对年度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的化工、建材、造纸、纺织服装、家具制造等传统产业,实际投资额500—1000万 元,且新购置生产性设备价格不低于1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通 过备案(核准)后按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的5%给予补助。 (2)对经备案(核准)符合我县粮食产业发展导向的粮油加 工企业,研发或扩大粮油深加工、绿色加工产品(含“中国好粮 油”产品)种类或产能,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实 际投资额100—1000万元,且新购置生产性设备价格不低于100万 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择优按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奖 励。 (3)对总投资1000—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市级奖励 的基础上,再按市级奖励标准的30%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符 合产业政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类项目(其中采用智能化 改造和机器换人经认定后工业企业总投资规模须达1000万元以 上),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 (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4.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提升。 (1)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企业技术中心,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企业(管理团 队)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支持企业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开展研发,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研发项目, 按经核定的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3)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省 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品牌示范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 上,分别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 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 理团队)20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省重点新产 品的,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 过30万元。 (5)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 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奖 励;新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 万元奖励。 (6)支持企业质量提升。获得“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 得过班组”和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 上,分别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质量 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 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标准认证。对规模以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新 通过实施IATF16949标准认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 或IS022000认证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8)鼓励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对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 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 轨遒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 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9)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首次在我县设立管理中心、交付 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 构,连续五年按其办公用房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 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10)支持企业新产品市场化应用。对企业新材料首批次、 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市场化应用,分别按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 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通过省级以 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的工业企业, 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按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 三种类别,按其最高层级奖励资金给予最高100万元1:1配套奖 励。 (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5.促进两化深度融合。 (1)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贯标试点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50万元、30万 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 消费体验中心、省级以上“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在 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3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 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分 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实际投资额 (含软件、服务器、交换机等信息化软件、硬件投资)的10%给予 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政策不 重复享受)。 (3)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6.鼓励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1)产值贡献奖。对首次年产值达3亿元、5亿元、10亿元、 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35亿元、40亿元、45亿元、 50亿元,且当年同比实现增长的制造业企业,每户分别给予5万 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 元、80万元、9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2)税收贡献奖。对首次年入库税收(不含上年缓缴)达 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 元、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实现增长的制 造业企业,每户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 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 (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本条款中“产值贡献奖”与“税收贡献奖”不重复享受。 

7.推动绿色生态发展。(1)鼓励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 上,完成市或县年度下达节能目标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县级以上审核验收的 清洁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开展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开展节 能、节水技术改造给予奖励。节能项目竣工后年节能量大于100吨 且小于300吨标准煤的,按4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节水项目竣 工后年节水量大于1万m3且小于5万m3,按5元/ m3给予奖励。对获 得市级节能、节水项目奖励资金的,按市级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 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省、市级节水型 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支持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对当年新进入省、市节 能产品、技术目录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4)推广光伏应用。对提供屋顶资源且当年(或一年期内)成 功并网发电,装机容量在100KW-1MW、1MW(含1MW)以上的,分别给 予屋顶产权人5万元、10万元奖励。 (5)支持绿色发展体系建设。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绿色工厂、 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或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在上级奖励 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6)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质量 和安全相关要求,主动申请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并通过审核验收的 工业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奖 励。 (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8.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和开拓市场。 (1)鼓励企业人才和智力引进。对县内中小企业当年新引进 高级工程师或硕士学历以上人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各项社保基金的,连续三年按4万元/人•年标准给予补助;对引 进双一流大学(含原“211”工程、“985”工程大学)本科毕业 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连续三年 按3万元/人•年标准给予补助;对引进一般院校本科毕业生,签订 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连续三年按2万元/ 人•年标准给予补助。 (2)留住人才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保持 增长的制造业企业高管人员(副总及以上,每户企业限6名以内), 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1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2 万元奖励。自2019年起,对企业自主培养的中高级技能人才,凭 中、高级技能证书,在我县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 元、4万元一次性补助。 (3)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培训。对与知名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 同(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下同)的企业,按实际支付培训金额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与知名咨询公司签订精益对标 等改进管理成本合同的企业,以及对与专业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 同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企业家 和高管人员参加EMBA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按学费的50%给予最 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4)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由上级政府要求组织的境内外 培育型国际性展会的企业,按参展摊位费及特装费的100%给予最 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对县政府安排参加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 的企业,按参展摊位费及特装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 贴。 (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9.引导产业集聚。 (1)建立“肥东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库”,每年根据企业主 要指标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装备制造业、农副 产品及食品深加工、智能制造、电工电器、光伏及新能源、新材 料等重点产业中动态择优选取200家企业,相关部门在安排本部门 资金以及申报中央、省、市扶持资金时,优先从企业库中推荐, 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我县重点产业的发展壮大。(2)鼓励产业间的相互配套,建立产业联盟。对纳入“肥东 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库”的装备制造、电工电气、智能制造类企 业,在生产制造环节,当年在本县无关联资产的工业企业采购配 套产品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釆购金额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 奖励。 (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0.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双创”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 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或服务团队 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经省、市经信局认 定的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符合我县重点扶持产业的小微工 业企业,给予30%房租费补贴。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符 合我县重点支持产业的小微工业企业,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的,按当年新增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 贴。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和“成长型小微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平安企 业”、县级“平安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万元奖 励。 (2)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平台的,分 别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1.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新增规模(含扩大规模)以上 的工业企业,按实际竣工面积给予32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 门:县经信局) 以上1-11条政策条款申报主体均为工业企业。

12.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 率达50%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或获得二星级运行标识的绿色工程, 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13.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20亿 元、30亿元、50亿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 元、9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纳税达300万元、600 万元、1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 元一次性奖励;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0万 元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本条款中“主营业务收入”与“在我县纳税”的奖励政策不 重复享受。“在我县纳税”的奖励政策与县内其他相关纳税奖励 政策不重复享受。

 14.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1)对县外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 元、50亿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 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县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专业 承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本条款与第13条“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政策不重复享受。 

15.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1)对当年新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500万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 业和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 得贰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 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住建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 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省住 建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 励。 (2)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 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具有壹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及勘察设计 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县外具有贰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资质的监 理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30万 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企业拥有多个类型或多项资质的,按最 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16.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承建工程获得“鲁班奖”的建筑 业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建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 (包括省外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 我县建设的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 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包括市外 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建的工程获 得“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 励。对在我县建设的工程获得“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建筑业企 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标准化示范 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承建的工 程获得“市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 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二、支持自主创新政策 

17.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 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18.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的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 门:县科技局) 

19.对当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 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30万 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 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 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20.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 部门:县科技局) 

21.对当年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 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 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 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22.对当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 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县级配套补助,重大 项目“一事一议”;对承担市“借转补”科研项目单位(其资金 投入须不低于60%),按其当年所获拨款额20%配套补助。对省科 技重大专项项目、企业研发设备补助按市级政策要求执行。(执 行部门:县科技局) 

23.对当年认定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院士工作站,按 《肥东县创新创业人才引育暂行办法》(东发〔2018〕9号)规定 标准执行。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在站院士,自次年起连续三年给 予每人每年2万元院士生活补助。(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24.对聘请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外国人才,且每年 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给予 10万元县级配套奖补。(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25.对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的企业, 按单个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配套补贴。 (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26.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 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 累计交易实际到帐额3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以及5000万 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 科技局) 27.对当年考核优秀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市级奖补 的基础上,给予5万元县级配套奖补。(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28.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 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已经市级备 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 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在市 级奖补的基础上,按照1:1比例给予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补。(执 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29.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当年获得 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 验收通过的省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当年验收通过的市级专利贯标 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 市场监管局) 

30.对单位和个人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的,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发明 专利授权5件、10件且缴满4年(不含授权当年)年费的单位或个 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获得 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奖励1000元,年代理数量达50件以上 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1.引导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 量、服务质量和城市质量水平,对获得质量认证或参与标准制定 的企业、项目的奖励,按《肥东县开展质量强县工作奖励办法》 (东政〔2019〕8号)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32.支持休闲农业示范点项目建设。对获得县级以上休闲农 业示范点的主体,按当年新增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3.支持休闲农业宣传平台建设。对建立我县休闲农业宣传 平台,加强全县休闲农业宣传,推介休闲农业优秀旅游线路和产品 的社会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4.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 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5.支持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示范现 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执 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6.支持农业标准化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 示范基地,当年给予2万元补助,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2年,每年 考核合格的再给予2万元补助,不合格的不予补助。(执行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 

37.扶持农产品出口。对当年农产品出口额度不少于100万美 元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给予单个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 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8.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对新建集中连片、棚内净面积达 50—150亩的普通钢架大棚(辅助设施齐全,配备水肥一体化系 统),按每亩0.3万元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9.和县二代复式日光温棚。对新建的连片规模化未享受过 市级设施蔬菜标准园政策奖补的和县二代复式日光温棚(执行 GP—C9532标准)基地,新建棚内净面积达20—75亩,棚间距1.5米 左右、棚内跨度10米,建设符合《肥东县设施蔬菜以奖代补实施意 见》具体要求,辅助设施齐全,配备水肥一体化系统,验收合格 后,按每亩1万元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0.新建连栋玻璃温控大棚。对新建净面积达2000—5000㎡, 从事蔬菜瓜果生产(工厂化育苗),辅助设施齐全,建设符合 《肥东县设施蔬菜以奖代补实施意见》具体要求的连栋玻璃温控 大棚,验收合格后,给予200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 农业农村局) 41.新建蔬菜瓜果保鲜冷藏库室。对新建用于蔬菜瓜果保鲜 冷藏库,室内净面积达50㎡、100㎡、150㎡,保温结构采用整体 聚氨脂喷涂发泡或聚苯乙烯泡沫板装配,每50㎡配备不小于15千 瓦时变频压缩制冷机等配套设施,设计温度在-5~0摄氏度范围 内,且辅助设施齐全,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12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2.实施蔬菜种子种苗工程。对新建集中连片,室内面积达 10000㎡,配置喷、滴灌及温控设备等相关设施,使用移动式苗 床、基质、穴盘设施等从事蔬菜育苗,且年育苗能力在500万株以 上,辅助设施齐全,建设符合《肥东县设施蔬菜以奖代补实施意 见》具体要求的蔬菜瓜果工厂化育苗连栋大棚,验收合格后,给 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3.农业水肥一体化管理系统建设。对新建水肥一体化设施 设备管理系统,普通大棚有效灌溉棚内净面积不小于100亩,连栋 温控棚室不少于20000㎡,建设符合《肥东县设施蔬菜以奖代补实 施意见》具体要求,验收合格后,按设备实际造价的30%给予最高 不超过20万元奖补(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 农业农村局) 

44.县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对当年新认定的县级示范 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 示范合作社,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家 庭农场,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5.对已评为市级以上示范经营主体规范运行管理进行督查评 选,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 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6.支持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2018年、2019年完 成村(社区)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任务且注册成立的村(社区) 股份经济合作社中择优选择10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已获奖 补的不再重复享受。在2018年、2019年完成村(社区)“三 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任务的村 (社区)中择优选择30个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予20万 元一次性奖补,已获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农业 农村局) 

47.对2016年经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流转土地面积达 1000—2000亩的专门从事粮食生产的业主,经验收合格后,按每 亩8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8.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奖补。对新认定为农业部休闲渔业示 范基地的规模水产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 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规模水产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9.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补。对新认定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 殖示范场的规模水产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 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规模水产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0.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奖补。对稻渔综合种养连片达50—100 亩的规模水产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达100—200亩的,给 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200—500亩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 励;达500亩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 业农村局) 51.池塘生态养殖奖补。对池塘养殖河蟹、青虾、甲鱼、南 美白对虾100-200亩(不含200亩)的规模水产企业,给予5万元一 次性奖励;达200-500亩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500亩以 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2.循环流水养殖池奖补。对新建循环流水养殖池的规模水 产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3.渔业物联网建设奖补。对新建设物联网设施的市级以上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 业农村局) 

54.对注册水产或虾稻商标的规模渔稻生产企业,按每个商 标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5.支持芝麻规模化种植。对集中连片种植芝麻面积达 100—200亩、2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农业主管部门验收合 格后,分别按200元/亩、300元/亩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县农 业农村局) 

56.支持高梁规模化种植。对集中连片种植高粱的种植主体, 实行全程机械化生产,并签订销售定单,面积在100-200亩(不 含)、200亩以上的,分别按150元/亩、200元/亩给予最高不超过 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7.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农机作业土地深翻奖补。对符合 申报条件的作业主体,2019年在本县范围内实施水稻机插秧作 业、土地深翻机械化作业,验收通过后给予40元/亩、50元/亩补 助。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超过市下达 任务计划面积,超出部分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我县范围内 承担2019年水稻机插秧、土地深翻作业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 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个人通过农机作业智能化终端补贴项目 县级验收的,按照终端购买价50%、最高限额1400元/套的标准予 以补贴。(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8.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对通过市级验收的全程农事服 务中心,按大中小规格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补 (市县财政按1:1配套奖补)。对通过县级验收的县级全程农事服 务中心项目,按大中型规格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50万元奖补。 (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9.支持优质品牌粮食发展。对开展水稻全程机械化生产和 病虫草害绿色防控的水稻种植主体,米质达到国家2级米质以上, 并签订加工、销售订单和保护价收购,单一品种面积在2000亩以上,且单独仓储的,按50元/亩给予单个申报主体最高50万元奖补 (由加工企业和种植户联合申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 局) 

60.开展信息进村入户。对积极争取市级“互联网+现代农 业”项目,且通过验收的农村益农服务社进行择优奖补。具体奖 补标准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1.开展农膜回收。对实施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经营主 体,根据回收、利用的数量进行奖补;对实施农药包装物处置所 需经费给予保障,具体奖补标准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农业 农村局) 

62.中药材生产。对集中连片发展中药材规模化生产的经营 主体给予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农业农 村局) 

63.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加大财政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 作力度,确保资产收益扶贫工程发挥实效。对积极参与资产收 益,连续三年完成资产收益工作任务的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主 体,根据带动贫困群众户数、资产收益分红金额等成效情况,按 分红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财政 局、县扶贫办) 四、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64.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 (含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65.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品牌。 (1)对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 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按市级奖励资 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66.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 范园区、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 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67.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激励和支持“放心粮油”工程。对经认定的“放心粮 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经销点)达5个以上,经营总面积达 300㎡以上500㎡以下,在我县注册经营满3年的单位或个人, 按“放心粮油”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经县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确认承担创建国家“放心粮油”示范县 工作的示范店(含经销点、配送中心),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同时承担应急保障任务的,再额外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 (2)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对推进一、二、三产融 合,采取“生产基地+主食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 +商超销售”“作坊置换+联合发展”等产销模式,且被县粮食主 管部门认定为“主食厨房”的示范单位,择优按每个门店(直营 门店、商超门店)2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发展功能食品、方便食品、休闲食品,加强主食产品与其 他食品的融合创新,着力推动风味小吃和地方特色食品的工业化 生产、社会化供应,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 以上,并获得HACCP或ISO22000认证,且被县粮食主管部门认定 为“主食厨房”的粮油食品企业,择优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 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并择优按每个门店(直营门店、商超门 店)2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执行部门:县发改委(粮食局)] 

68.支持粮食产后服务建设。对经备案(核准)符合我县粮食 产业发展导向,新建烘干设施的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择优按设 备实际购置价格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 县发改委(粮食局)] 

69.鼓励建设具有全国竞争优势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 区,在其获得市级奖补资金后,按照1:1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一 次性奖补。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及骨干企业以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为目标,积极引入产业配套企业,集聚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 及特色园区,经市级认定后,县按1:1比例给予100万元、50万元 一次性配套奖补。(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70.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 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首次达2000万 元、1亿元的,在其获得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 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补。(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71.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壮大。对首次纳入我县服务外包统计 的企业,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并在商务部服务 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按期填报相关报表数据的,按执行金 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纳入商务部注册系统, 填报满一年度的服务外包企业,增幅达20%以上的,按执行金额增 幅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坐席服务外包建设。对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 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每个500元给予最高 30万元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 (3)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 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 次性奖励。 (4)支持离岸服务外包发展。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离岸执行金额的2%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孵化)园区建设。鼓励各乡镇 (园区)、工业功能区以及企业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 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发展服务外包。对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 业管理,具备服务外包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服务外包 (产业、孵化)园区,面积分别在3000㎡、5000㎡、10000㎡以上 的,且入驻服务外包企业达到5个、10个、2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 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6)鼓励服务外包国际认证。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 (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 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 (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 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 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 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的企 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 (7)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对年营业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 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外 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最高 20万元培训补助。 (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2.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1)支持企业“小升限”。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 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 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业个体工商户,给予5万 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住 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较上 年增长50%以上(含50%)、30%-50%(含30%)、20%-30%(含 20%)的商贸流通限上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4万元、3 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1000万元 (含),且较上年增长50%以上(含50%)、30%-50%(含30%)、 20%-30%(含20%)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8万元、6万元、5万元奖 励。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1亿元-5000万元(含),且较上年 增长50%以上(含50%)、30%-50%(含30%)、10%-30%(含10%) 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 或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增长50%以上(含50%)、30%-50%(含30%)、10%-30%(含10%)的,给予企业管理 团队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已纳入统计的商贸 流通限上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50%以上(含 50%)、20%-50%(含20%)以上的,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3)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单 位)新设直营连锁店,新增门店3个以上的,每新增一个直营门店 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已纳入统计的商贸流通限上企业(单位),按时登录 商务、统计相关平台系统,及时、有效填报社消零统计数据,做 到应统尽统、应报尽报,经县商务局与统计局共同确认后,给予 企业统计人员每年每人2000元一次性补助。 (5)对乡镇或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市级特 色商业街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 特色商业街区的,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 管理规范》规定、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城区标准化菜场或乡镇 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开业 经营后,城区标准化菜场按200元/㎡给予最高80万元一次性补 贴,乡镇农贸市场按100元/㎡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 (7)对在我县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展会面积达5000 ㎡或3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会展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一年 内,同一企业多次举办相同题材和内容的展会只享受一次补助)。 (8)鼓励商贸企业争创品牌培育。对新评定为五钻级以上、 四钻级、三钻级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 奖励。 (9)鼓励发展家政服务。对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 盟)2家以上,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满1年以上,经营面积不 少于20㎡、30㎡、50㎡的家政服务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 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合肥市标准化家政服务站称号的 家政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3.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对负责实施纳入肉类 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项目,季度考核中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进 行奖补。实行累加制,一个企业一年最多可累加4次,一个企业每 达标一次奖励1.5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4.打造全省电子商务示范县。 (1)鼓励示范创建。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 务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和30万 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电商应用。对我县生产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 或自建平台网销肥东产品,年网销额达500万元、2000万元、5000 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电商产业园建设。支持各乡镇(园区)、工业功能 区以及企业建设电商(产业、孵化)园区,能统一招商运营、统 一物业管理,能提供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并参与电商扶贫 工作,对面积在3000㎡、5000㎡、10000㎡以上,且入驻电子商务 企业达到20个、40个、8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 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双创”基地建设。对电子商务企业或园区为退伍 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回归工程”人员、建档立卡贫困 户子女提供就业与创业平台,建设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经县 商务局审核、团县委授牌后,给予基地5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互联网+家政服务业”发展。对通过第三方平台 或自建平台开展家政服务,年网上营业额达10万元以上的家政服 务企业,按营业额10%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6)培育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对年网销额达100万元、300万 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4 万元、6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网销额超50万元、100万元 的农村电商品牌注册企业,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 企业年网销额和电商品牌销售额不重复享受。 (7)支持线上肥东馆项目。对肥东电商经营主体整合农特产 品资源,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建设线上肥东农产品馆, 销售品种10个以上、年网销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 补贴;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网销额的5%给予运营企业最 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乡镇线下体验馆项目。对在旅游景点和人口密集处 建设肥东农产品线下体验馆,面积不小于50㎡,通过线上线下销 售模式,带动不少于30种肥东农村产品网上销售,按面积给予400 元/㎡一次性补贴。 (9)奖励农产品网销。对肥东农产品流通企业采购肥东农产 品,并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销售,且年网销额达100万元以 上,按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奖励乡村电商网点服务。对年服务金额达3万元、5万 元、10万元以上的乡村电商网点,分别给予网点负责人0.2万元、 0.4万元、0.8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对我县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 年在线交易额达100万美元(含)(以海关反馈数据为准)以上的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外贸企业,按网络宣传推广费用实际支出额 的80%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县内“一事一议”跨境电商企业不重 复享受。 (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5.大力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1)鼓励外商投资。对在我县投资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美 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分 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奖励。(2)“走出去”主体培育。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生产加工、并 购、营销、工程承包等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合作业务,当年实际对 外投资达到200万美元、100万美元、5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 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0万 美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由 县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6.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对新入驻我县的银行业分支机 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新入驻我县的县级保险业分支机 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新入驻我县的证券业分支机构, 按照A/B、C类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设立的其他金 融机构,按其实收资本的0.1%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开办补贴。 (执行部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77.设立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 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且完成“政 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开展 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0.3%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78.分阶段扶持拟上市企业。对完成股改在安徽省证监局报 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获得中国 证监会上市申请受理函的,给予300万元补助;企业上市成功的, 给予100万元补助。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改制当年应补缴的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重 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 补助。(执行部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79.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 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30万元奖励;挂牌新三板的,再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挂牌安 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后,按其所挂板块成本给予最高20万元 奖励,其中未完成股改的给予6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地方金 融监管局) 

80.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1)对上市公司当年实施再融资,50%以上融资资金用途符 合我县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给予上市公司50万元奖励。 (2)对成功上市、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在“新三 板”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按企业 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70万元奖励。 (3)对2017年以来成功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企业,发行 债券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发行债 券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81.对迁入我县或在我县新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 民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基金管理机构,其管理的2014年以来在我县 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私募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不含各级政府 财政资金和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合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的,给予基金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地方金融监 管局) 

82.对我县重点行业进行贴息和担保费补助,实行归口管 理,联合审核。 (1)对由县政府推介且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规模以 上非公经济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 资金贷款利息的50%财政贴息补助(贴息期以周年计算),单个企 业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2)建立“小微企业发展培育库”,对列入培育对象的小微 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 财政贴息补助(贴息期以周年计算),单个企业财政贴息最高不 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3)对担保贷款的担保费超0.5%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单个 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担保费补贴。(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4)对当年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其贷款额不足500万 元的企业,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一 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5)对当年发生贷款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联合 体(含已报县级备案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折 算付息20万元以上的,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财政贴息 补助。(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对全县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当年用 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在市贷款贴息补助后,按剩余的银行同 期基准利率利息额度的50%给予配套补助,补助额度示范农民合作 社最高不超过5万元、示范家庭农场最高不超过3万元。(执行部 门:县农业农村局) (7)对担保贷款的担保费超贷款额0.5%以上的农业企业,给 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担保费补贴。(执行部门:县农业 农村局) 五、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83.对社会资本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下同)达2000 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 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设施转为政府国有资产委托企业运营 管理的实行“一事一议”。(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84.鼓励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利用原场地和设备优势,依 法提供观影、演出、游戏、赛事转播等服务,建成多功能的文化 娱乐体验中心,或在大型商业综合设施内新建涵盖上网服务、歌 舞娱乐、游戏游艺、电子竞技等多种经营业务的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的,社会资本改造投资300万元(新建800万元)以上,按项 目实际投资额的20%(新建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85.对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 准展位展位费、参展产品运输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 展位费、运输费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县级以上政府同 意,组织、主承办展会的,按实际投资的6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 贴。(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86.扶持民营文艺剧团发展。对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民间文艺 团体,每年进行的各类演出达100—150场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 励;达150—200场的,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达200—250场的, 给予7万元一次性奖励;达250场以上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87.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版权示范基地(园 区)、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 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文化)特色小镇、工业旅游示范基地、 优秀乡村旅游目的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休闲 客栈、休闲农庄、旅游(文化)特色街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 励;对获得省级、市级上述荣誉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 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88.支持文化与旅游、体育融合发展。对计划新投资1000万 元以上的文化创意街区、文化旅游特色小镇、文化创意楼宇、服 务平台,体育特色小镇、文化(体育)场馆(活动中心)、文化 (旅游体育)产业孵化器、文化(体育)公园的项目,按项目实 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文 旅局) 

89.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老厂房、闲置农房、老建筑、古旧民 居等资源进行各类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美术书画院)、文 化馆(文化活动中心)、剧场、剧院、城市阅读空间、体育健身 场馆、科普馆、影视拍摄(摄影)基地等文化(体育)场馆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200万 元一次性奖补,同时每年按运营管理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 的补助。(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90.在我县区域内的剧场、剧院等演出场所,全年组织商业 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91.对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安徽省影视主管部 门申报立项的影视制作企业,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按照 票房收入给予100—40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 电视台或省级卫视播出的,分别按每集3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 奖补;电影(微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 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排名前十位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 奖补。(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92.对投资数字影院项目,按每块影幕3万元给予最高9万元 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93.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营业面积在300㎡以上 (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支持 营业面积在400㎡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 营,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按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 最高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94.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灯光等 主创人员创制的原创舞台剧,经县宣传文化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 定为精品并进行商业演出的,按照创演成本、商业演出场次,给 予10-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95.推动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安徽省版权登记的动漫产 品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目录及中国原创动 漫出版扶持计划、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等 国家级扶持计划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网游研发企业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国内原创动漫、影视、文学作品版权进 行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已上线运营且年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研发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补;入选“中国原创游戏精品 出版工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动漫游戏企业、院校设 立或合作设立动漫游戏产业研发、孵化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 省级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20万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 文旅局) 

96.对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版权 局)等部(局)委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县文化(旅游 体育)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97.鼓励文化走出去。对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 有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 性奖补。对被认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有项目入选省级文化 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 门:县文旅局) 98.推进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融合发展,开展引导城乡居民 扩大文化消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文旅 局) 

99.加快我县民宿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按《中共肥东县 委 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宿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 发〔2019〕15号)执行。(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00.支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在我县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 旅游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 励;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达2000万元 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01.对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300㎡以上 的民营博物馆、展览馆、美术书画馆(院)、艺术馆、科普馆, 且免费对外开放的,按300元/㎡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执行部 门:县文旅局)

102.支持文化旅游创意产品设计研发,培育多元业态文化旅 游产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相关产权进行研发的文 化(旅游)创意产品,按照研发费用的6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 奖补。(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03.支持我县文旅企业进行内容创新。对我县注册的文旅企 业或单位其作品(产品)在国家、省、市各类评比中获奖的,分 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 的,按2万元/场给予奖励;对在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展赛中获 奖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2-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知名动漫 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影视动漫奖项 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04.鼓励和支持文物单位、非遗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师在传承 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技艺进行 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积极为文 物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师等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 的渠道和平台,在产品研发、销售方面给予5-10万元扶持奖励。 (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05.对年内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达3000万元以上的 旅游景区(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 奖补。(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06.新评定为国家3A、2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10万 元、5万元、2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07.大力发展露营、研学等旅游新型业态。对于建成休闲露 营地、研学旅游基地并对外运营,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完善,未 发生安全事故,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 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108.对组织县内(含扶贫所在地)特色旅游农产品销售到星 级酒店、A级以上景区、各类展会等文旅单位、企业或农业合作 社,按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 文旅局)

109.扶持引导民营体育场馆运营,对在我县经营1年以上、 体育健身建筑面积在800㎡、150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 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高耗能体育项目的场 馆,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教体局) 

110.鼓励民营体育健身场馆和体育社团(俱乐部)承办各类 体育赛事,对承办市级体育赛事且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场馆和体育 社团(俱乐部),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承办省级体育赛事 且规模在200人以上的场馆和体育社团(俱乐部),给予20万元一 次性奖补;对承办国家级以上体育赛事的场馆和体育社团(俱乐 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教体局) 

111.对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达300㎡以上 的民营健身场馆并免费对外开放的,按300元/㎡给予最高20万元 奖补。(执行部门:县教体局) 六、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政策兑现方式。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 奖补方式,按政策规定标准或条件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 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 计算奖补,当年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入 库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当年进驻的招商引资项目、新兴产业、 农业、文化旅游产业等除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 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 员责任。 (二)政策申报流程。2019年,本细则所列各条款兑现申报 方式,具体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操作规程及申报通知要求为 准。其他未纳入本细则的肥东县“三重一创”政策、人才政策等 各单项政策按其规定执行。除本细则条款中明确规定不享受政策 的企业、单位、个人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 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政策。1.申报时间。2020年1月份,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启动项目 申报工作,5月底前完成政策兑现工作。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 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不再受 理。 2.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根据 相关政策条款,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 申报准备工作。及时前往县直相关政策执行部门申报,提交真实、 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积极完善申报材料。 3.兑现流程。各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 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 日内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交本部门初审。部门提出初审意 见后,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肥东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肥 东”门户网站、《合肥晚报·肥东晨刊》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 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各政策执行部门送县财政 部门汇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具文提交县政府审 批。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县政府批准的批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 资金下达各政策执行部门或相关乡镇(园区)财政所(分局), 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政策绩效管理。按“谁主管,谁兑现,谁负责”的原 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 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元月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 送县政府及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县审计部 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细则在肥东县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县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 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肥东县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 

附件 肥东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 

为完善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 职责、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导则。 

一、适应范围 1.本导则适用于《肥东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 细则》中的政策条款审核兑现。 

二、组织机制 2.肥东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由产业政策联合 审核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实施。联审小组由县各产业政策 执行部门于每年年初组建,成员由县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 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各1名及县财政、发改、投资促进等部门相关专 业人员各1名组成。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任联审小组组 长,负责布置、组织、协调联审小组工作。 3.各单位派出的联合审核人员享有本部门授权,代表所在部 门参加联合审核,发表、签署的联合审核意见为其所在部门意 见。4.联审小组成员一经确定,无故不得调整,不得缺席联合审 核。无故缺席且所在部门无人员及时替换,则执行缺席默认,视 同确认联合审核意见。 5.联审小组讨论研究意见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不允 许久议不决。如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集 体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最终联合审核意见。联审 小组成员对最终审核意见必须签字确认。联审小组组长所在部门 对联审意见拥有最终决定权,即有权在经办部门党组(党委)集 体研究同意后,以本部门意见取代联合审核意见并上报县政府, 但联合审核意见必须随文上报。6.联审小组根据需要,由组长确定,可要求相关政策申报主 体所在乡镇(园区)委派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联审小组。如有必 要,联审小组组长可要求本部门或相关单位政策、项目或业务熟 悉人员对联审提供辅助,但不作为联审小组成员,且不对联审结 果负责。 

三、职责分工 7.联审小组内部分工由组长结合各成员所在部门的职能确 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事先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加 盖单位公章。没有初审意见的政策兑现申请,不能提交联审小组 讨论研究。初审意见须明确界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政策条款的 符合性、兑现资金的准确性。 9.联审小组对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交的产业政策兑现初审 意见进行集体讨论(讨论会议记录保存3年),并按照申报项目总 数的30%以内且不少于3个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如申报 项目总数少于3个,则至少抽查1个项目,确保联合审核意见的科 学性、准确性。抽查复核可采取审阅材料和现场查验等方式实 施,具体由联审小组讨论决定。若抽查复核项目的50%均存在问 题,则以联审小组名义否定初审意见,发回有关部门限期10个工 作日内重审。重审结果加盖部门公章后再次提交联审小组审核, 若仍存在严重问题,则退回部门且不再审核,由部门单独完成该 批次政策审核兑现工作,单独行文报县政府审批。 

四、工作流程 10.联合审核流程为: (1)联审小组发布联合审核通知; (2)联审小组成员集中到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指定地点开展联 合审核; (3)联审小组对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4)联审小组组长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安排联合审核,确定复 核时间安排、范围、方式等;  (5)根据复核情况,由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工作人员汇总复核 意见,提交联审小组讨论,形成联合审核意见; (6)联审意见对外公示无异议或剔除异议项目后,由联审小 组作为最终审核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批。 

五、管理要求 11.联审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审核不严等问题,不得支付费 用,由政策执行部门追究中介机构责任,情况严重的纳入政府项 目审计黑名单。 12.联合审核意见公示后,若有关企业提出异议,由县产业 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并妥善处理。确需调整审核意见的,由 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将该事项单独行文报县政府审批,不再提交联 审小组审核,不得影响其他产业政策条款和企业项目正常上报。 13.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着力推进年度产业政策兑现。各 产业政策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联合审核,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一周,无故不得拖延。 14.联审小组成员须严格保守审核项目信息安全,不得泄露 审核相关情况,不得私自与被审单位沟通联系。 15.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各联合审核参与单位应认真执行 本导则,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流程、职责、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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