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咨询热线:

18856925256

文章
  • 文章
  • 产品
搜索
首页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县、区) >>经开区 >>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 和建筑业发展政策
详细内容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 和建筑业发展政策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 和建筑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发展,支持区内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健 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和建筑业企 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 

二、扶持政策 (一)引导基金 3.设立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其中:产业转型升级基金 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和并购重组;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智能家电、电子信息及集成电路、汽 车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快速消费品、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公共安全、人工智能及大 数据等领域。 (二)事后奖补 4.优秀企业奖励。对开发区表彰的年度优秀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5亿元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 水平的工业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15亿元-30亿元的不超过10名;年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名)当年薪资收入的5%奖 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推进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1)对当年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并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当年 完成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完成技术改造投资超过5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装备、成套自动化设备、工 业机器人、自动化仓储物流设备、节能环保设备、信息化投资(含软件、服务器、交换机)等年度投 资额在2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当年 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8%、10%、12%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对购买 区内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自动化装备、工业机器人、节能环保设备、软件、服务器、交换机的,再 按当年实际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奖补资金总量控 制,并按照企业完成的经济指标予以择优奖补。 7.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产业联动发展。对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含软件),当年产品采购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且主营业收入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企业,按新增采购额(单个企 业新增采购额计算方式:上年采购额×(当年采购额增幅-采购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2%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主导企业引进培育配套企业。对主导企业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配套企业,经认定, 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经济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 配套企业。 8.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 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政府质量奖、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 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安全发展。对当年首次获得三级、二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 性0.5万元奖励。 10.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区“隐形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万元、10万元奖励。11.支持建筑业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增幅超过全市 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 12.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 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 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 得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工程 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 励。13.支持建筑业企业落户发展。对当年新落户开发区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施工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 元奖励。对当年新落户开发区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 专业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 年新落户开发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 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安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一套表平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4.支持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 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 20万元奖励。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琥珀杯”或“庐州杯”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 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 奖”、“黄山杯”、“琥珀杯”、“庐州杯”的建筑企业分公司,按照以上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 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三、附则 15.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16.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 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 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7.本政策由经贸发展局、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 行的监督。 18.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外经贸企业或其他机构。 

二、扶持政策 第一条 项目落户奖。对2020年内新注册、落户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或缴 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从2020年起连续3年按照其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 的奖励)。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业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分别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且增幅 超过10%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按照个人薪资收入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 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三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商贸企业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多种方式开展促消费活动,从纳入统 计、上台阶等方面给予企业政策资金支持。 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一 次性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分 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且 增幅超过15%的,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服务业企业(不含商贸流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 幅超过15%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 一个5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15%的,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增服务外包企业并产生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 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 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金额奖励和离岸执行金额奖励不重复享受,前两年执行金额和离岸执行金额保持增长)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 一次性奖励。 开发区内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 (9:00—22:00)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 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主辅分离。对区内制造业企业新设立的研发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服务业企业, 达到规模(限额)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服务业企业对开发区的经济贡 献。第五条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经开发区推荐并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 次性奖励。 新认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或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旅游饭店,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励;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成功创建市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农家乐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产业联动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采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当年采购区内工业企 业产品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缴纳税收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当年采购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 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分别按照开发区科技 创新、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执行。 第八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 业,给予当年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 参展费用须在3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开展产 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发生的认证、注册费用50%的补贴。单个项目费用发生金额须在5万元以 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向信用保 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 点支持。

三、附则 1.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 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政策由经贸发展局、社会发展局、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 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4.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 3.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经科技部火炬系统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其中 通过高企贷获得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其它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政策与市级政策不重 复享受。 4.瞪羚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区级瞪羚企业,且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增长20%以上的,按照区级经 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龙头企业孵化或引进产业链 上下游企业并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照每家30万元给予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重新认定或新落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 励。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房租补助。在开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有 效期内,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以上,且当年缴纳税收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按照20 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 助期不超过3年。 7.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对获批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的企业,开发区给予相 应配套资金补助。 8.新建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 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9.科技进步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 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0.技术合同交易奖励。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该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 11.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且科技成果对企业 产品有核心支撑作用的,按产品当年销售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 元。(三)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水平12.知识产权定额奖励。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6500元奖励;对当年获 得美国、欧洲、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获得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证书给予每件1万元、获得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8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企事业单位;(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 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且该企业需获得高 校、科研院所同意;(3)知识产权必须与主营业务范围相关。 每家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际发明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过50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3.知识产权零突破及有效持有奖励。区内企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 件给予2000元奖励,企业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0件、50件、100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 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 14.知识产权奖项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 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5.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 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 3万元奖励。 16.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7.知识产权高价值培育奖励。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连续两年),当年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 元奖励。 18.商标及地理标志奖励。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配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注册地 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或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起草标准及对标达标奖励。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在“企业 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的对标达标企业,给予每项标准1000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 不超过0.5万元。以上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专利中介机构,当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00件 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2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认定为科 技型中小企业10户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 元。22.高企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级高新 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5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 不超过20万元。 

三、附则 23.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4.本政策中第7条款为承接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区级配套政策,随省级政策变 化而相应调整,与省级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5.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 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 回,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26.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属于奖励范围;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 产权发明人。 27.本政策由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 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28.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代农业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 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 3.本政策扶持的项目须符合空港发展规划和开发区农业规划。 

二、扶持政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甲级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认定的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质量及品牌建设 4.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简称“三品”)证书的单位,每个产品分别给予3 万元、4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于证书到期后换证成功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与1万元、2万 元、2.5万元的奖补。 5.对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企业,在市级奖补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 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 性奖励。 8.对建立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的单位,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区内农林企业与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建立农业技术研发中心或检测中心并 实际运营的,经认定后给予农林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特色农业奖补 10.对新建露地蔬菜集中连片达200亩(含)以上,在产地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无公害、绿色、有 机蔬菜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每亩300元、400元、500元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 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1.对新建樱桃、火龙果、瓜蒌及蓝莓等特色农产品集中连片净面积达300亩(含)以上,给予每亩 300元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设施农业奖补 12.对新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达70亩(含)以上、不足150亩的,给 予每亩2500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 (含)以上的,先申报市级奖补,符合市级奖补条件未获市级奖补的,按2500元/亩标准申报区级奖 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60万元,市、区奖补不叠加享受。 13.对在农业规划区域内新建净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8000平方米,辅助设施齐全,从事 蔬菜、瓜果、食用菌、石斛、中药材及花卉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项目基地, 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农业规划区域内新建净面积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且辅 助设施齐全的,先申报市级奖补,符合市级奖补条件未获市级奖补的,按80元/平方米标准申报区级 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级奖补不叠加享受。 14.农产品产地初加工 对新增用于生鲜果蔬等产地农产品初加工设备购置费给予10%的奖补,单个基地奖补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对新建冷藏库容量达200立方米的,每立方米补助350元,单个基地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农产品宣传及销售 15.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区内特色农产品,特别是生鲜农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 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统一组织的名优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展示 展销活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展位费一次性全额补助,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规模生产奖补 17.从2016年起,对单个业主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含1000亩)以上、从事粮食作物生产满三年且土 地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按规定在市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时支付土地租金、实施农作物秸秆粉 碎还田且当年没有焚烧秸秆的规模化粮食种植主体,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业主奖 补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七)重点项目扶持 18.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三、附则 1.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 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 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本政策由农业农村发展中心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4.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 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 

为支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加快开发区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开发区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3.本政策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本政策所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是指在开发区注册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在开发区注册,投资方向不 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单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 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支持企业上市 (一)鼓励企业股改 4.对在《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经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审 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1)企业改制过程中,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 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应补缴相关税费时,所产生的开发区经济贡献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2)“四上”企业完成改制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3)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企业营业收入、缴纳税收同比保持增长的,企业 每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以上(1)-(3)项补助按照“借转补”方式预拨,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拟新三板挂牌企业获得《关于同意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的函》的,上述资金转为补助;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未获得前述文件的,企业退回补助资金 (无息)。 (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5.对完成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 的拟上市企业,再给予100万元补助。 此项补助按照“借转补”方式预拨,从第一笔资金拨付后两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上述资金转为补助;两年内未获得首发受理申请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退回 补助资金(无息)。 6.对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7.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采取红筹架构、VIE架构的除外),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 励,并享受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股改政策。 8.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70万 元奖励。 9.对新落户我区的上市企业主体或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且将该上市公司迁至我区的,给予 400万元奖励;新落户我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落户企业迁出开发区的,需全额退 回奖励(无息)。 10.对在区科技局备案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培育层或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 励;在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1.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新三板挂牌的,按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安徽 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科创板精选层挂牌企业转板科创板精选层的,按企业科创板精选层挂牌政策补 足奖励差额。 (三)鼓励企业融资发债 12.区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 年内,企业使用50%以上融资资金在开发区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 募投项目投资额(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速度)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进行股权融资且融资投资区域在开发区范围内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对符合第4条政策条件的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符合海恒担保公司担保条件的,给予优先担 保,在政策有效期内,对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 15.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发债融资且融资投资区域在开发区范围内,按在开发区项目实际投资额 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基金发展 16.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发展奖励 (1)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管理基金实缴出资额2‰给予私募基金 管理人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公司制基金每年按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有限合伙制基金每 年按其自然人合伙人实际分红的10%给予自然人合伙人奖励。 (3)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该基金实缴出资额5‰给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单支基 金不超过3人)人才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10%。 以上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当年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17.对新落户开发区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 以上的,基金正式运行第一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 18.引导基金支持企业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完成与开发区约定返投比例的除外): (1)基金当年投资开发区内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3个月的(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 并计算,下同),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3%给予奖 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私募基金管理团队。 (2)基金投资的企业新落户开发区,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在开发区 实际运营满1年后,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四、金融产品补贴 19.高企贷补贴。对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企贷管理办法》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高企贷的银 行,给予以下补贴:(一)由企业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的,按基准利率10%给予补贴;(二)由资金池作为担保的,按基准利率30%给予补贴;(三)纯信用类贷款的,按基准利率40% 给予补贴。 20.税融通贴息。对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融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成功办理税融通贷款的 企业,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1.续贷过桥补贴。对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成功办 理、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7天内还款的免收利息费用,并按企业实际支付 续贷过桥总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2.政银担业务。针对企业贷款担保,由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银行、地方政府按 照一定比例承担代偿责任,建立“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的良性合作关系,缓解企业贷款难 问题,有效控制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 23.政保贷业务。合作银行向开发区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 由企业风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提高企业贷款额度,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 本。 

五、营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 24.对扶持企业发展金融机构的奖补 (1)融资担保公司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税融通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照其全年在开 发区内开展税融通业务总额的0.2%给予补贴。 (2)对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向开发区内企业提供财政金融产品总量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对综合考核 居于前列的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其中排名前三位的融资担保公司按贡献度给予共计 50万元奖励。 25.鼓励类金融机构发展 (1)在开发区内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 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开发区内依法合规经营、年度考核合格、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及以上的融资担保机 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增速超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增速且不良贷款水平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平均不良贷款水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附则 26.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7.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 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 和人员责任。 28.本政策第24(2)条申报企业工商注册地范围为合肥市内。 29.本政策由财政局、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策执行的监督。 30.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多层次 人才体系建设扶持政策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大对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加快构建多层次人才体 系,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多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组织和个人。 

二、多层次人才体系构架 3.本政策所称多层次人才主要指: (1)高层次人才:本政策第三部分第4条所列举的人才。(2)中端人才:一类是在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以及研发岗位上担任中层职务的人才;二类是取得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人才;三类是企业招聘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 才。(3)蓝领人才: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以及一线生产岗位上的技术工人。 

三、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 4.本政策中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A:国内外顶尖人才;B:国家级领军人才;C:省级领军人才;D:市级领军人才(见附件) 5.人才的专业背景应与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 年在开发区企业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6.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产业 技术研究院及其他机构。 7.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1)在开发区创办企业、为公司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的A、B、C、D类人才,经认定 后,分别给予创办企业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分别 实现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2)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创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5元/㎡/ 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开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款30%最高不超 过50万元的购房补贴。以上租房(购房)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 (3)从区外引进来开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支持条件的,优先推荐开发区国有引导基金支 持;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500万元的基金扶持。 8.鼓励人才引进 (1)创新人才引进补助。对新引进A、B、C、D类人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15万元、 10万元和5万元人才引进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创业人才引进奖励。对新引进A、B、C、D类人才入区创业的机构,分别给予引进机构每人次 20万元、10万元、6万元和4万元人才引进奖励,每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学术研修补助。 (1)高层次人才应邀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协会(学会)等学术机构(团 体)举办的高水平、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或对口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半个月以上、 12个月以内的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含访问学者),给予每人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2万元 的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企业以开发区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培养高层次、急需 紧缺性等人才。经开发区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给予每班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培训 补助。 10.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新当选的A、B、C、D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 2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的60%作为项目支持资金,40%作为个人资助。 11.项目资助补助。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其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 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租房(购房)补助。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工作,在合肥市无自有住房且区内单位不提供住房的,给 予其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租房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当年在合肥市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 实际购房款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补助,分2年支付。租房补助与购房补助不重复享受,且与 合肥市人才公寓等住房优惠性政策不重复享受。 13.工作平台补助。鼓励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1)对新建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建设单位3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不重复 享受资助。同一院士签约多个院士工作站的,以先获批建设的院士工作站为计,不重复享受资助。 (2)对于新建获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 验收合格后,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资助。对在站期间申报获得国 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的博士后,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5万元资助。 14.开辟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1)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开发区组织的体检和休假考察。 (2)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合肥市常住 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协调子女入学。 15.重点项目扶持。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开发区创新创业,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 的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支持。 

四、中端人才扶持政策 16.“政府友谊奖”获得者补助。对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当年获得开发区“友谊 奖”、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友谊奖”、安徽省人民政府“黄山友谊奖”、中国政府“友谊奖”的,分别给予 5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7.人才创业补助。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或区内高校在校生)当年在开发区内区级以上 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主要股东的,给予每户创业实体 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18.工匠补助。对当年获得区级工匠、市级工匠(含省级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奖)、省级工匠 (含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国家级工匠(含中华技能大奖)的人才,分别给予每人5000 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此项补助由用工企业申报,经区相关单位审核后直接拨付 至获奖职工个人账户。 19.就业创业竞赛补助。对承办省、市、区级技能及就业创业竞赛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3万、2万 元/次的经费补助;对举办职工技能及就业创业竞赛,参赛人员达5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5000元/次 竞赛补助;鼓励企业选派职工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获得市级及以上名次的,按所获奖 励资金的50%给予选派企业配套奖励。

五、蓝领人才扶持政策 20.职业介绍补助。送工单位(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下同),为区内企 业输送劳动者,连续工作满2个月的,按300元/人给予送工单位职业介绍补贴,劳动者年度内在区内 更换工作单位的,不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21.阶段性用工补助。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送工单位,在应急时段并经区 人事劳动局同意,为区内家电企业输送的劳动者,连续工作30天及以上的,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 予企业阶段性用工补助。固定时段分别为2020年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此项补助由用工企业申报,经区相关单位审核后拨付给用工企业。 22.“共享员工”补助。共享员工是指企业受生产淡旺季、产品订单增减变化等影响,经区人事劳动局 备案后,用工企业间签订共享协议,开展员工余缺调剂的新用工模式。向区内企业输送“共享员工”工 作时间满一个月的,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输出企业(含区外)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上 限为40万元。疫情期间已兑现合肥市稳就业政策的“共享员工”,不重复给予此项补助。鼓励区内行业 龙头企业,向区人事劳动局备案后,牵头成立用工余缺调剂“共享联盟”,对达到一定规模、实际成效 显著的,给予牵头企业一次性10万元补助,用以支持联盟发展。 23.“以工带工”补助。对区内主导产业(智能家电、集成电路及电子信息、汽车及新能源汽车、高端 装备制造、快速消费品,下同)企业当年通过老员工引荐入职的新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 业2个月以上,企业先行制定并兑现“以工带工”补助政策,经在企业厂区或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后无异 议。按300元/人的标准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24.送工服务费贴息补助。区内主导产业企业应及时支付送工单位的送工服务费,确有特殊原因需 推迟支付的,须报人事劳动局备案同意。经备案同意后,对送工单位的服务费,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给予送工单位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3个月。 25.招聘服务费补助。企业在市内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设摊招聘或通过专业招聘网站、专业猎头公司 等渠道招聘员工,按当年实际招聘服务费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招聘服务费标准根据当期市 场水平确定。 26.外出招聘补助。对参加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合肥地区以外)招聘活动的企业,给 予省内1000元/次、省外2000元/次一次性补助。企业通过自建校企合作等渠道招聘员工,对有实际 招聘成果的,经学校证明,按实际招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费用省内不超过1000元/次、省外 不超过2000元/次。27.人力资源“蓄水池”建设费用。依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蓄水池”建设方案》,对经公 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在完成既定的人力资源储备任务,并经考核委员会确认后,拨付建设费 用。具体费用标准为:蓄水池资源开发及维护费,标准为600元/人次;精工班教室布置费,标准为 0.5万元/班;蓄水池服务费用,标准为开发及维护费的15%。 

六、附则 28.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9.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 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 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0.本办法由工委办公室、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经贸发展局、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 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31.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以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双创平台及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双创平台建设运营补贴 3.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对知名专业机构或区内企业在开发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 改造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在区科技局备案并达到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标准的,按照 双向约束原则,对其购买仪器设备、公共软件以及办公场地与配套设施改造发生的费用,每平方米补 助150元,众创空间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孵化器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米。对于区内市级及 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承租区内企业出租闲置厂房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承租方3元/平米/ 月补助,每家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 4.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对于市级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25元/ 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双创平台认定奖励 5.新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和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孵化 器、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 奖励。上述奖励从高不重复享受。 6.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 励。(三)双创平台孵化培育补贴 7.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培育的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含社会投资)的,按照企业获得 的一次性股权投资额,总额达到100万以上、500万以上、1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孵化平台5万 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补从高不重复享受。 8.众创空间(孵化器)为入驻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获得银行贷款的,按年度贷款总额的1%给予孵化 平台奖励,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当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 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2万元、2万元、5万 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举办的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开发区创享汇主题活动,给予每 次活动2万元补贴,每家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11.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孵化基金。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专项投资于平台内创业企 业和团队的孵化基金,经认定,开发区按不超过25%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基金出资额度不超 过1000万元。 (四)入驻企业补贴 12.鼓励大企业开展双创。对于区内大企业孵化器培育或招引入驻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 (含)以上、2000万(含)以上,分别给予入驻企业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大企业骨干人员和技术人员、海归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产业方向 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或新能源,年营收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少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件或 者Ⅱ类知识产权6件,且当年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量在3件(含)以上,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给予运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补助期不超过2年。 15.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 励。16.对参加国家省市科技、发改、经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入围市赛决赛、省赛决赛、国家 级赛事的项目(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 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与科技成果转 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 18.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人才扶持政策 19.对大学毕业生(包括在校生)在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设立创业实体, 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股东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 20.在开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开发区国有引导基金支持;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 队,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500万元的基金扶持。 21.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享受贴息的创业贷款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22.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3.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 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 回,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24.本政策由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25.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 会资本投资我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优势主导 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区实体经济发展,投资方向应符合我区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 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 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我区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智能家电、集成电路及 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绿色节能建筑、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我区优势主导产 业,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 级、省级基金、市级基金对我区产业的支持。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 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区优势主导 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区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 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区国资委是引导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引导基金重大决策上报区 国资委批准。区国资局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财政局、经贸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科学技术 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肥海恒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我区产业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第九条 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 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区国资委批准,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 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 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 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须注册在我区(参股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 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 违纪等不良记录; 4.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运营团队主要成员投资成功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 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 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区范围内的企业。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 引导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区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区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且将工商、税务登记迁 至我区或在我区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引导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我区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 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 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 金。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 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 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 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 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 (一)由管理机构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报区国资局初审后,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取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管理机构制定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国资委批准 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 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引导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 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 项内容,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置性复核。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区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 东一致同意,并报区国资委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按约定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 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 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区国资局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引导基金与区 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引导基金对单个企 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 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 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 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 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 品。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 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 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区国资委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区国资局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 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 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局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把关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区国资局按 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 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 立评审,向区国资局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局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 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 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 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国资局。区国资局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 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 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每年在审计后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比例不超过阶 段参股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和直接投资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之和的1%。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 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年。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经开公共安全产业基金和合肥经开节能环保产业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创业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 会资本投资我区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创新创 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基础性、带 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引导基金 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对我区的支持。投资方向应 符合我区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 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 重点领域和核心环节,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区战略 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成长壮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区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 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区国资委是引导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引导基金重大决策上报区 国资委批准。区国资局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财政局、经贸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科学技术 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肥海恒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我区创业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第九条 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 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区国资委批准,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 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 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 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须注册在我区(参股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 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 违纪等不良记录; 4.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运营团队主要成员投资成功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 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区范围内的企业。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 引导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区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区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且将工商、税务登记迁 至我区或在我区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引导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优秀创业创新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 基金投资规模的30%;同时,引导基金可视情况对省、市级国有基金投资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进行跟进投资,投资规模不超过省级或市级国有基金投资规模的5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 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 金。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 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具有较强 成长性和带动性的重大产业工程、重大产业专项或创业创新项目。(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 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 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 (一)由管理机构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报区国资局初审后,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取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国资委 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 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 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引导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 退出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出事 宜。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区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 东一致同意,并报区国资委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按约定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 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 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区国资局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引导基金与区 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引导基金对单个企 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 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 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 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 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 品。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 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 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区国资委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区国资局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 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 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局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把关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区国资局按 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 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 立评审,向区国资局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局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 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 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 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国资局。区国资局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投资容错机制,创业引导基金设立15%投资亏损允许率,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 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 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 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 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动创业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 性特点和风险因素,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合理确 定投资收益在考核指标中的权重。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每年在审计后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比例不超过阶 段参股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和直接投资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之和的1%。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 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年。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经开科技创新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使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区天使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 进技术服务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基金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天使基金是区属有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运作的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以及通过参股天 使子基金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我区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 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 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我区天使基金由合肥海恒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国有资本引 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区国资委对天使基金履行监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和退出方案;(二)审批天使基金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方案; (三)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区国资局对天使基金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完善评审流程; (四)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实施基金 投资所形成股权、债权退出工作。符合奖励条件项目退出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执行;主动回购或触发回 购条件的项目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约定退出,采取事后备案制。 (五)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决策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 项;(六)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七)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八)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九)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局作为我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天使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 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天使项目来源,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 项目源,指导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基金项目库。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 天使基金投资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 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 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九条 天使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区独立 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原则上团 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 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天使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直接股权、债权投资; (二)参股投资天使子基金。 天使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天使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 准后可提高投资额,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 35%。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投资额度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 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基金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采取事后备案制,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投资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按照天使基金投资额的1-10%跟进投资。天使基金可视 情况对省、市级天使基金投资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投资规模不超过省级或市级天 使基金投资规模的30%。 第十三条 天使基金采用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为主要投资方向;对我区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2倍;鼓励天使基 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天使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成立的参股基金。其他规定参照《合肥经济技 术开发区创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天使基金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一)被投企业在天使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类似资本 市场成功上市的,天使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天使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 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被投企业。 (二)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奖励条件时,天使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 被投企业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遴选 第十五条 天使基金项目申报和遴选。 (一)项目申报。区科技局负责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二)尽职调查。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材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 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天使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 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审批。区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 细则》规定,由区科技局会同区国资局另行组织申报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尽职调查和合作方案, 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天使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 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 天使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天使基金与区属 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 天使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 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 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天使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 第十九条 天使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偿情形 时,天使基金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天使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 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 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天使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除外),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天使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 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 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 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协议 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本息之和。2020/7/28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扶持政策及基金管理办法出台! https://mp.weixin.qq.com/s/BJzP5MGJzL-Xxj4XZCNvUw 24/26 第二十四条 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 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天使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 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基金以前年度投资余额的2%、本年度投资额的3%提取当年管理 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天使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符合第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留存天使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天使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 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区国资委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 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区国资局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 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 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天使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30%的亏损;超出部分,以基金 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进行弥补。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18656536135(张老师) 


服务项目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全国客服热线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08:00-18:00)


18656536135

扫码关注

扫一扫关注小程序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856925256
18656536135
- 政策顾问
- 知产顾问
- 财务顾问
扫一扫,关注我们
技术支持: 智谷云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