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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科技型企业科创贷业务管理办法

蜀山区科技型企业科创贷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发挥科技经费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帮助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快速成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科创贷业务蜀山区科技局财政局面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政府资金帮助企业增信联合银行、担保公司开发的一种信贷产品

第三条  蜀山区科技局、财政局为科创贷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全区科创贷业务管理工作。科创贷业务的实施主体区科技局、财政局按照公开、择优、平等的原则,从辖区行业公司中选定,并签订科创贷业务相关合作协议政策兑现资金从科技经费中列支,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蜀山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并正常经营;

(二)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国家级、省级),或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版挂牌企业;

(三)企业原则上应成立两年以上,有稳定的销售与合同订单。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科创贷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一)贷款用途:所贷款项只能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搭建科研平台、设备升级改造和日常生产经营等需求,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其他投资活动;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1年。企业在贷款结清后,且贷款年度纳税额比上一年度增长不低于10%,可申请续贷一次;

(三)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须经银行、担保公司按照规定流程核定,每户企业一个贷款期限内贷款不超过500万元,每户企业贷款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续贷额度不超过首次贷款额度。

第六条  利息补贴。经签约的银行对企业发放科创贷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企业享受50%贷款利息补贴。

第七条 担保费补贴鼓励担保公司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经签约的担保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公司1%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风险池资金。蜀山区财政局设立科创贷业务风险池资金,担保公司按照1:1配套。风险池资金为损失代偿上限,区财政局投入的风险池资金、担保公司投入的风险池资金与合作银行三方风险承担比例为2:6:2。超出风险池资金部分,由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  代偿、追偿路径。贷款逾期时,区财政局和担保公司投入的风险池资金各自依照风险承担比例给予代偿,合作银行按照约定承担比例承担相应风险,并由担保公司牵头开展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与区科技局负责协助配合。合作各方按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后若有资金追回,追回的资金扣除相关实现债权的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按比例弥补各方承担的风险金额,或根据各方意愿继续投入风险池。

第十条   企业申请科创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创贷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2个或以上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三)企业认定情况证书或证明文件;

(四)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企业持加盖区科技局公章的书面确认材料至担保公司提出担保贷款需求。

第十二条   银行、担保公司按照业务规定,须进驻企业实地调查,并进行风险评审,决定是否提供科创贷贷款及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企业在担保贷款结清后,向区科技局提出贷款利息补贴申请。担保公司为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完成后,向区科技局提出担保费补贴申请。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查,每年兑现一次,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利息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创贷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贷款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相关反担保合同;

贷款人出具的已按期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

(五)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责任解除的证明材料;

(六)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费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担保公司科创贷担保费补贴申报书;

(二)担保公司科创贷担保费汇总表;

(三)担保公司科创贷担保材料;

(四)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银行、担保公司对实施科创贷发放的企业当月进行汇总统计,于次月10日前报送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10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蜀山区其他同类财政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蜀山区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三年内不得享受蜀山区各类产业政策扶持,并纳入相关社会信用体系予以警示。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18656536135(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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