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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瑶海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2020-2021年瑶海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统一规范全区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合肥市培育新动能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18〕19 号)、《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2020〕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 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合肥东部新中心、推进老工业区转型升级目标定位,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商贸金融服务业、建筑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健康产业等为重点,大力发展区域经济,进一步强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为推动瑶海高质量发展、高品质建设、高效率治理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 创新产品奖励。当年新引入或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 5 万元奖励, 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且当年产值保持增长的,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4.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新建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企业,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当年产值达 1 亿元(含)给予企业当年 实交税收形成区级财力的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5.  奖补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二)扶持中小微和民营企业发展 

6. 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 精特新”小微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 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7.  鼓励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或机构与瑶海区合作,举办 G60 长三角产业交流与合作活动、高峰论坛以及工业设计竞赛等具有国内影响力的主题活动(举办的各类活动需经区政府审核、备案),给予活动承办单位实际费用 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三、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扶持政策

8. 鼓励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属于我区五大主导产业、并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库和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额外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和新迁入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9.  鼓励申报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 10 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 5 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0. 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申报主体管理团队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申报主体管理团队10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1. 鼓励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在 100-500 万之间的,给予实际支付额 10%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2. 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3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 20 万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13. 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促使瑶海区授权发明专利万人拥有量逐步提升。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 5000 元资助;当年发明专利授权达到 10 件以上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50%再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 万元。(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四、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4. 鼓励新建大型商超入统。对当年新开业大型商场和超市项目并纳入我区限上社消零统计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 0.5-1 万㎡的给予 10 万元,1-3 万㎡给予 20 万 元,3 万㎡以上给予 5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5. 支持引进总部企业。鼓励知名企业在我区注册设立商贸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并纳入我区限上社消零统计,在次年申报政策前,月平均零售额达到2000万以上且累计增速保持正增长, 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6. 鼓励引进知名品牌首店。对当年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在瑶海区开设“全国首店”“安徽首店”“合肥首店”并纳入我区限上社消零统计的,每引进一个品牌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7. 支持发展社区商业。鼓励各类限上商业连锁企业(家政网点)在我区注册设立总部,其社区直营店达 5 家门店以上的,在瑶海区范围内,每新增一家门店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 高不超过 3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二)鼓励培育新增规上 

18. 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3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认定为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次年申报政策资金前,营业收入需保持正增长。(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三)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9. 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企业、认证机构、保险业、建筑设计、工程监理、人才中介、科技信息、检验检测等中介机构,引进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四)鼓励创建商业示范街区

20. 鼓励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或改造。商业街区建设或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投资主体(运营管理单位)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五)引导企业提品质、创品牌 

21. 鼓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支持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 500 万元的,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22. 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对当年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荣获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3. 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主持制定地方、行业、国家标 准和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 2 万元、5 万元、20 万元和 5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六)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24. 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给予企业当年实交税收形成区级财力1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当年新增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的,且执行金额超过 50 万美元的企业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库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执行金额超 100 万美 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5.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线交易。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线交易,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出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 20-50 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 1%的资 金支持。(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6. 支持网络直播基地建设。经过区政府批准,对当年完成 商务楼宇或专业市场转型升级为网络直播基地的,入驻 MCN 机构不少于 3 家(在瑶海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月度新增限上电商企业不少于 2 家、年度集中申报新增限上电商企业不少于 3 家,按实际改造的商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50 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七)支持进出口企业挖潜增效 

27. 支持进出口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进出口增量超过 50 万美元(含 50 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照1美元 0.02 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物流费用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 3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五、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

28. 支持企业晋级。对当年核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 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级、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为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乙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级、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甲级的建筑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准为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9. 鼓励企业做强。对当年核准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核准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同时核准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两项壹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28、29 条含增项资质。同一企业符合本条款多项条件,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0.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建筑企业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省级工法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主持制定并被批准为省级标准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符合本条款多项条件,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1. 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建筑企业,当年对瑶海区区级财力贡献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300 万元(不含)以下的较上年财力贡献增长达到 10%、20%、30%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财力贡献达到 3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 队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以上奖励的企业,当年对瑶海区区级财力贡献增幅达 10%(含)以上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区级财力贡献净增加增量 10%的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2. 鼓励企业做大。对建筑企业,2018 年以来,当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突破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80 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突破 80 亿元或达到 100 亿元,每超过 5 亿元,增加 5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1、32 条不同时享受,同一企业获得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的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区级财力贡献以区财政局审核的数据为准。

33. 支持企业落户。对区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及税收关系变更到我区的独立法人,给予管理团 队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在租赁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房方面按照附件第 55 条执行。(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本条款与政策其他条款不重复享受。

六、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奖励政策

34. 对上市企业的奖励。对上市企业给予总量 350 万元的奖 励,其中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 150 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总量 200 万元奖励,其中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 导备案登记给予 60 万元奖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 80 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再给予 6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 财政局)

35. 对“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 70 万元奖励,对企业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除科创板以外成功挂牌的给予 8 万元奖励,对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70 万元。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按“新三板”奖 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6. 鼓励高质量成长企业股权融资。对拟新设或迁入我区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成长性企业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股权类投资的,按融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二)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奖励政策

37. 对新设立金融机构的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省级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瑶海区独立注册、独立纳税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或营运资金实际缴纳)的 3%, 给予金融机构总额不超过 8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给予企业高管人员(限 5 人)个人所得税专项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瑶海区独立注 册、独立纳税的市级金融机构(省级金融机构所属),给予企业高管人员(限 3 人)个人所得税专项奖励。上述机构,租赁、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参照附则第 55 条执行。

38. 支持基金集聚发展 

1)对 2019 年起迁入或新注册于我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机构,自开业年度起连续三年,对企业高管人员(限 3 人) 按照计税收入给予奖励,以个人纳税入区级金库金额为上限,每人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单支私募基金落户瑶海区,首期实缴出资额达到 1 亿 元-2 亿元的,开业前 2 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励;首期实缴出资额合计达到 2 亿元及以上的,开业前 2 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 40 万元奖励。

3)落户瑶海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其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瑶海区,符合瑶海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 1 年后,按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 5% 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4)租赁、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参照附则第 55 条执行。 

39. 支持金融平台建设 

1)对于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平台租赁房产的,前 2 年按 每月不高于 30 元/㎡给予补贴。

2)平台内企业年纳税额合计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 的,且平台现有金融机构合计区级财力贡献增幅达 10%及以上的,最高每年给予金融平台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 2 年。

3)对平台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给 予金融平台奖励。其中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家进行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40. 对存量金融机构的奖励(含类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投入方式与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入驻瑶海区 2 年以上的金融机构,当年在瑶海区纳税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 运营团队 60 万元奖励;当年在瑶海区纳税 3000 万元(含)以 上 5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运营团队 40 万元奖励;当年在瑶海 区纳税 1000 万元(含)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运营团队20 万元奖励;同时分别对企业高管人员(限 3 人)按照计税收入的 20%奖励,以个人纳税入区级金库金额为上限,每人最高 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七、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支持文旅(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41. 支持文化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市委宣传部合肥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42. 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首次入选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纳入市统计局规上文化企业名录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43. 鼓励文旅景区打造。新晋升为国家 4A 级、3A 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4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44.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改造体育场馆对社会服务。在我区区域内的体育场馆等场所,营业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以上且投资 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给予管理团队奖励 2 万元;营业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给予管理团队奖 励 4 万元;营业面积达到 3000 平米以上且投资额达到 200 万元 以上,给予管理团队奖励 6 万元。(执行部门:区教体局)

(二)支持文化(体育)项目建设

45.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对投资 1000 万元以上, 室内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文化企业超过 10 家且占 园区企业总数 60%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46. 支持民间资本改造利用老旧厂房投资运营体育场馆。投资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奖励 5 万元,每超过 100 万元奖励增加 5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执行 部门:区教体局)

47. 支持民间文化(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对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演艺场馆以及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健身 场馆、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文旅局、区教体局) 

48. 支持电竞产业发展。对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固定承办国家级、省级电竞赛事,集电竞比 赛、交易、直播、培训等多重功能为一体的专业电竞赛事场馆,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执 行部门:区教体局)

八、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49. 培育新增大数据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8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50.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本年度新引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投产经营前三年,年纳税超过 20 万的,给予管理团队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上限为第一年不超过企业对 区级财力贡献的 60%、第二年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 50%、第三年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 4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年)。(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51. 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场景应用创新。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在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 网、大健康等领域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场景应用产品,经认定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 运营的项目,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只享受一次该项扶持政策)。(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52. 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办公、生产用房补贴。兑现内容参照附则第 55 条。(入驻我区产业园的只享受园区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九、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53. 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奖励政策。对健康产业优质企业(包括临床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健康体检,智慧医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健康大数据,医疗器械和耗材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企业),按照年度贡献财政收入 100-200 万元(不含 200 万)、200-300 万元(不含 300 万)、300 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专项运营奖励,具体奖励上限为区级财力贡献的 40%、 45%、50%。(执行部门:区卫健委)

租赁、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参照附则第 55 条执行。(入驻尚荣产业园的只享受园区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54. 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政策。对瑶海区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资质(I 期、II 期、III 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卫健 委)

十、附则

55. 建筑业、金融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大健康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仓储物流、加工服务、生活等附属和配套用房)时,自落户当年起连续两年按房屋租 金的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 5%,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重复享受。

56. 扶持产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切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绩效原则、统筹使用。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全区年初预算, 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57. 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1)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

(2)企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撤销的;

(4)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5)企业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6)企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或存在违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58. 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瑶海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如果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59.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区级不同类型政策奖励,享受合肥市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奖励。对企业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享受政策年度 的区级财力贡献,当年新落户企业计税周期可以顺延至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

60. 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贡献限制的条款说明: 

(1)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扶持政策,第 2、6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2)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扶持政策,第 8、9、10、13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3)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第 18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4)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第 25、26、27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5)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第 34、35、37、38 条政 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6)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第 41、42、43、44、 47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7)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第 49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除上述明确的范围外,所有奖励均以该企业或项目同期区级财力贡献为上限。新办企业税收贡献不足,影响兑现金额的可在第二年兑现。

 61. 本政策执行部门为奖励工作的责任主体,申报企业需完整、及时地向区执行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由所列执行部门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 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列入瑶海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62. 符合省市相关奖励政策的,由我区相关各部门协助企业积极申报。

63. 本政策在瑶海区范围内有效,各政策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总体框架及其他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 YFGS-2020-002)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18656536135(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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