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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江县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

庐江县促进工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推动庐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1819号)、《2019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2019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一)设立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6000万元(不含产业引导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含矿山采掘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单位、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其中,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政策各条款支持。

二、扶持政策

(一)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支持企业投入

1.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厂房、设备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设备)5%给予补助,其中,奖补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厂房的,按本条款执行。对工业企业初期入住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

2.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不低于100万元)10%给予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项目(符合市级奖补条件的)和奖补资金50万元以上的普通技改项目,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

3.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工业企业,按照省级奖补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1.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给予市级奖补资金的30%配套。

2.鼓励县内工业企业加强协作配套。为进一步支持我县工业产业链上下游产品的相互配套,节约采购运输成本,促进我县企业间加强合作、抱团发展,鼓励我县工业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配套采购县内与本企业无关联资产的其他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达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按照上级奖励资金1:1配套支持。

4.对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不重复补贴)。在庐江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当年在庐江县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购房款30%一次性补助(县城内不超过20万元、县城外不超过10万元)。在庐江县租房的,按每月县城内1500元、县城外800元给予补贴,一年一补,补贴期不超过3年。

5.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管及专业技术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不低于2万元的,按不超过其对县级财政贡献实得财力的50%予以奖励。

6.对当年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50元,对当年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7.对园区、镇支持鼓励的工业企业租赁不低于1000多层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按企业当年厂房租赁面积给予生产期间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60%、最高不超过每月5/㎡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四)支持企业上台阶

1.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6万元、9万元、1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给予市级奖补资金的30%配套。(与前述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条款不重复奖励

2.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给予每户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市政策叠加享受。

3.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4.培育扶持“隐形冠军”企业。开展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扶持培育一批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领军企业和细分产品小巨人企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支持企业降成本

1.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对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且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5%(含5%)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且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5%(含5%)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 50%财政贴息,并对优质小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享受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各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范围不包括粮油加工企业,贴息总量和担保费补贴总量分别为1400万元和300万元,经审核全县工业企业应贴息和担保费资金超过总量的,同比例缩减。

2.建立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依据《庐江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庐政办〔2015171号)文件执行。

3.减轻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其中:收入缴入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兑付;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委备案;收入缴入省级以上的收费项目,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县级先行审核兑付50%后报市级兑付剩余部分。

(六)支持企业创品牌

1.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获得 “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四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合肥市质量标杆、合肥市信得过班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定为“国家级四星级现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新认定市政府、县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3.对新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新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下列奖补:

1)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的奖励。

2)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予以6万元、5万元的奖励,排名410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

3)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1万元。

4.对当年新获得安徽名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合肥名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5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机构和组织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5.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经信厅认定的各类品牌企业、中心、示范企业等并获得资金补助的,给予省级奖补资金30%配套支持,已明确县级配套的除外。

6.对评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首次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HACCP认证并效运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不重复奖补。

对当年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ISO18000)认证,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有效运行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参加国内市级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2050、达100、达1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30万元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8.支持消费品品牌建设。对本年度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给予获得市级奖补资金30%配套支持。

(七)支持盘活存量企业资产

1.对于采用直接购买、增资扩股或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于工业生产且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交易金额30%的企业,按照“厂房购置款和设备投资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购置闲置厂房与新引进工业项目不重复奖补。

2.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环保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建设标准化厂房,自建自用,且新增建筑面积达1000㎡以上并投入工业生产的,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该政策与新引进工业项目不重复奖补。

(八)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发展

1.经县经信局公开招标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平台为县域内企业申报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奖补的,按奖补资金5%奖励给平台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费用根据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2.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支持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

1.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并认定为县级“数字化生产线”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

2.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机构,为本县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在我县年服务20家企业成功上云的中标服务机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增加10户,奖补金额增加5万,单个服务机构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此项与市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当年成功上云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新确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创新产品奖励。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工业设计奖励。新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5.平安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平安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1.对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矿山、绿色工厂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2.对当年首次通过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0),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有效运行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经信局、市监局负责解释。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三)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绿色矿山”的,其获得的“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奖励,不受本政策扶持范围约束。

(四)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

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

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

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项目单位3 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本政策自20191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18656536135(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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