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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保障,加快改革创新,着力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确保我市建筑业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全省领先,在改善民生、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2020年,建筑业行政许可、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工程建造方式、建筑劳务用工机制等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监管体制更加健全,市场活力明显增强,建筑品质显著提升,建筑业外向度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700亿元,年产值过50亿元企业达5家,年产值过100亿元企业达2家,特级资质企业力争达2家,一级资质企业力争达20家。积极开拓市外和境外市场,外埠市场产值占比达30%以上。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坚持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优化资质审批流程,资质申请一律网上办理,不再提供纸质材料。市级审批的相关资质,部分职称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但专业内容相似的予以认可,企业不再提供社保证明。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二)完善招投标制度。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信息、招标投标过程信息、履约及其变更信息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互联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现对市场交易主体和投标等信息共享,强化对招标投标行为、评标行为和标后的在线监管。加快实现电子化招投标,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充分赋予社会投资项目发包自主权,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企业参与相应项目建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不得设置企业类型排斥同级别资质企业参与投标,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实现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对有争议的评标结果,实行标后评估。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三)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推进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再造,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工业项目要按照“提前服务,简化环节、分段并联、限时办结”的方式,形成审批“路径最优、材料最简、时间最短”的目标。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要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职能,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一口受理、协同办理、统一反馈”的服务机制。力争工业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时限在30日内完成。(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政府等)

(四)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以下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不按合同履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施工企业不按合同履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按国家、省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诚信管理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同时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加强项目管理。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占一定权重。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逐步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局、市信息办、市发改委、市工商质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

(五)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按照“适用、安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原则,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和绿色低碳环保,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尊重建筑设计规律,改革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或设计方案招标,强化对设计团队人员、业绩、信用等综合能力考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设计费或计费方法,避免不合理最低价中标现象。经规划、发改、住建、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研究同意,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公共建设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由杰出设计大师领衔的建筑设计团队参与投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自201891日起,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示范的公共建筑全部应用BIM技术。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市级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和优秀建筑师评选活动,造就一批优秀建筑师队伍,培育2个以上在全省有较强影响力的建筑设计单位,推荐优秀项目和优秀建筑师参加省优、国优及勘察设计大师评选。(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在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中率先推行,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企业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加强示范引领,以市场化的方式,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等)

(二)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各县、区政府要在本辖区选择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加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重点工程局、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等)

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总部基地建设。对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的企业,各县、区政府应优先供应土地,各项配套费用参照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产业化园区建设。合理规划布点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建筑产业化企业纳入工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享受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上应优先支持,其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享受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争创国家级技术中心。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空间,扩大市场份额。鼓励建筑业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安徽建筑业龙头企业。推动国有建筑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向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轨道交通、环保等专业领域拓展,提升高端市场的设计和施工能力。支持央企、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对于外地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同本地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机构应给予加分。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准入,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重点工程局、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局等)

(二)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造方式转变,加快培育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首选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到2020年底,全市城镇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在推广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阶段,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的,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市、县国土部门要优先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支持;市、县(区)科技部门应积极支持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施工等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创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公共资源局、市税务局等)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扬尘治理

(一)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特别是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限制从业、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惩戒力度,严肃查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和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质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行政执法局等)

(二)加强施工安全管控。政府监管部门、建筑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六项机制”,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方面的隐患问题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建立轨道交通等特殊工程施工关键节点风险控制制度,强化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安全条件审查。加快建设覆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施工项目、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监管机构及人员等信息“六位一体”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工商质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等)

(三)加强施工扬尘治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即将出台的《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借鉴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先进经验,加大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围挡、物料覆盖、土方湿法作业降尘、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和工地出入口两侧各2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的要求,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切实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住、管得好”。(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等)

(四)全面提高监管效能。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检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第三方检测。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县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层级监管,开展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情况的督查,加强对县区监督机构履职能力等考核。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工商质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公安局等)

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外,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无需缴纳其他任何保证金。落实建筑业“营改增”税收试点政策,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商业保险、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等以上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缴存担保采取银行保函或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的方式,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坚决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市税务局等)

(二)推进合作共赢。以诚信守法为前提、以合作共赢为主题,科学推进全市建筑产业战略联盟建设,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建材生产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共同参与的产业发展合作平台。坚持扶优扶强,完善重点建筑企业培育制度,提供“直通车”服务,指导和帮助龙头骨干企业提档升级、转型跨越。围绕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鼓励和推动央企与本市企业、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企业的合作与重组。吸引央企、省内外大型优势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总部或成立子公司,积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促进我市建筑业做大做强做优。(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三)加强履约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对社会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约束建设单位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企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审计机关依法加强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交易和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重点工程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

(四)鼓励开拓境外市场。积极组织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或行业中介机构组织的合作交流活动,特别是选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建设领域合作推介会,为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提供机遇、搭建平台。支持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与专业承包、劳务公司合作,组建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体化的联合体,共同拓展海外建筑市场。商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为建筑业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企业资质升级、执业资格认定注册、评先评优,以及本市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认可。(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局等)

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加快造就适应现代建筑业发展的产业工人队伍,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动现有建筑劳务企业向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转型。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登记,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保有一定数量骨干技术工人的基础上,使用专业作业企业技术工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税务局等)

(二)加大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建筑业职工(含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和技能鉴定力度,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其向产业工人转变。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校企合作的办法,加大对实训基地的投入,积极筹备建设开放式建筑安全展示体验馆、装配式建筑施工等一批专业实训室,利用仿真、模拟、数字化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建设行业职工安全教育,提高实操技能,为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新型高技能人才支撑。(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编办等)

(三)加强人才队伍培养。落实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采取合作、订单培养、市场化等方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技术工人。各建筑企业要制定明确的人才引进战略,引进企业用得上、留得住的各类优秀人才,强化企业内部人才激励措施。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建筑业职工技能比武和劳动竞赛活动,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工匠精神,对优秀的技能型人才落实省、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加大对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教育的市级统筹力度,充实相关职业学校师资力量,在专业人才引进和产学研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为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提供可持续的后备力量。(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编办等)

(四)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强化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全面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制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监管办法,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积极探索建立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兑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纳入失信监管范围,并采取限制招投标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公共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等)

八、持续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升级增效。对晋升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励金额由企业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对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对建筑业产值年度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当年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连续保持的,每年给予减半的奖励;年产值发生下滑,退出本奖励档次的,不予奖励。奖励金额由市级财政承担。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本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由市级财政承担;获国家、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 2万元,奖励金额由市级财政承担。对获得上年度“中国建筑业竞争力200强企业”“中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及获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文件下发起1年内在招投标、实施信用评价时予以加分。鼓励建筑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创成后按照政策给予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委、市公共资源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

(二)鼓励建设优质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本地或外埠企业在蚌建设项目,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创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奖项的,由建设单位分别给予总承包方决算造价2%、1%以上的奖励;创国家AAA级、省级质量安全标化示范工地(小区)的,由建设单位分别给予总承包方决算造价1%、0.5%以上奖励。本地或外埠企业在蚌建设项目,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创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奖、创国家AAA级、省级质量安全标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市财政将根据获奖情况适当进行奖励。本地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或外埠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市财政额外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优先推荐参评市政府质量奖。对于本地企业获得“鲁班奖”“全国优质工程奖”“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黄山杯奖”、国家AAA级、省级质量安全标化示范工地(小区)和“徽匠状元”的企业和个人,参加政府性与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时,分别给予企业适当加分。对认定为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年有效期内)的企业,在参加政府性与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时,给予企业适当加分。(责任部门: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对我市特级、一级建筑企业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我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各级平台公司给予相应的增信措施。对于本市特级、一级企业进行贷款贴息扶持,由企业所在县区一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上市(挂牌),对拟上市企业的计划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核准、土地出让和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上市(挂牌)建筑企业的直接融资,增强建筑企业资本实力,对上市(挂牌)建筑企业在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股权融资、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增资扩股方面给予扶持。各金融机构对我市建筑企业,不限于授信额度、保函业务、担保贷款、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对PPP等工程项目,可通过封闭贷款和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形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需求。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承建境外工程项目,可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对上市(挂牌)建筑企业,各金融机构可采取股权质押方式支持上市(挂牌)企业融资。(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等)

(五)支持建筑业引大做强。鼓励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鼓励中直、区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方式落户我市。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以下企业:市外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并在本市内注册落户的;中直、区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方式落户我市的;本地建筑企业因企业发展特殊需要通过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纳入上市公司并且注册地不迁移出蚌埠,纳税属地仍为蚌埠的。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承担。(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税务局等)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住建、发改、财政、机构编制、人社、交通、水利、商务、审计、国资、统计、税务、金融、质监、安监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加快建筑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各相关单位要完善配套政策,做好综合服务,形成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开展绩效考核。市政府将建筑业发展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县、区政府要将发展建筑业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市、县(区)财政要将建筑业专项发展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建筑业奖励、表彰、考核、培训等。

本意见中所列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对建筑业企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制定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对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享受本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政策及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18656536135(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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