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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快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快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加快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阜阳市加快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激发养老市场活力,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养老消费和就业,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一)科学规划布局。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中,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年版)》规定的条件对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应当移交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情况书面告知各县市区政府,同时告知民政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房屋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严格建设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市城乡建设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规范监管使用。新建城市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证后,与接收单位办理转移登记。对按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城市居住区,应与其他房屋一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提交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的交接清单和完(免)税凭证等资料共同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一并为接收单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管理部门应将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列入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内容,在综合查验后2个月内,通知民政部门,并提供本地当年小区综合查验的基本情况。民政部门将接收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登记造册,定期在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统一管理。(市房屋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一)建立健全医养结合联系制度。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定期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和健康指导。鼓励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老年病床位,让老年人在疾病加重期或治疗期,能够快速入院,得到及时、专业、便捷的医疗服务。2020年,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签订率达到100%。2021年,有条件的县(市、区)至少建有1家内设有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中医院等的养老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医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城镇职工和居民入住经过审批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的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卒中、脑外伤后、严重颅内感染后等)致残且病情稳定不需要抢救的患者、截瘫无手术或其他治疗指征的卧床患者、植物人、临终关怀患者,对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原则上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因地制宜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大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和特困供养人员长期照护补贴力度。加快在全市推开护理保险,制定长期护理的项目内容、服务标准,做好医疗护理和长期护理的有机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扩大覆盖范围。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与公立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医养结合、商业护理保险,鼓励医养结合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一)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制定全市农村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各县市区集中供养特困失能老人。到2022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的,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机构,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对环境设施、地理位置较好的进行改造升级,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配备专业化护工,提升基本照护能力。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进“互联网+”养老产业发展。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依托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前布局养老领域融入区块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申请政府补贴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医养结合综合示范区(基地、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升“社工+义工”为老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资格考试,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人800元,通过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人1200元,通过高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人2400元,该项补助资金从市级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中解决;对取得社工职业资格证并开展养老服务的,按照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元、30元、50元的岗位补贴,社区工作人员所需补贴资金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调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所需补贴资金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调剂。到2022年,全市社会工作者和社区老年人比例达到1:50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

(一)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民办养老机构免缴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费;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住宅(居民)价格。对符合《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皖价商〔2014〕149)规定条件的,可执行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不执行阶梯电价;用水、用气、用暖分别按照居民价格执行;其他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阜阳供电公司、阜阳市供水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投入补偿机制。对个人和家庭兴办小微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同等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严格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新建、改扩建医养结合养老机构,通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新增床位建设补助标准,按照核定的养老床位数,对达到20-100张、101-200张、200张以上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发放运营补贴时,经过老人失能评估认定后,按照自理等级人数,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将智慧养老服务主体贷款贴息比例提高10%。民办智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按对应的补贴标准上浮20%发放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按入住人数每人每月220元的基数分类奖补。以上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养老土地供给。2020年底前,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城镇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对智慧养老建设类项目,可在土地供应等环节,给予优先倾斜。对营利性智慧养老机构的有偿供地价格,可参照市、县发布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一)构建养老综合监管体系。严格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用,积极构建民政、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等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形成构架完善、责权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密切、力量整合充分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养老领域信用建设。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信用安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诚信经营。(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养老供需评估机制。到2020年,各县(市、区)要完善养老服务综合评估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机制,监督养老机构申领补贴行为,规范财政资金补贴程序,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供需双方良性发展。要加强评估机构资格审查,强化评估过程全程监督,建立评估组织信用黑白名单,树立评估行为公正权威,达成评估结果合法可靠,规避虚假套取补贴行为,确保财政支持政策取得实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严格养老绩效检查考核。做好政府养老工作绩效管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切实提高养老政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应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范围,重点考核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四同步”政策成效、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养老优惠政策落实、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等政策执行情况。(市委督查考核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18656536135(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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