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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暂行)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科技创新,建设中国碳谷·绿金淮北,根据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结合淮北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企业购置研发所需关键仪器设备。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累计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对企业新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有效投资1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设立市重大科技专项。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200万元。主要支持领域包括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招商项目、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等。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经费1:1给予获奖团队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励经费1:1给予获奖团队配套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公司或与我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申请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市政府委托市建投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我市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金额须达到10万元(含)以上),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对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据其在省组织的绩效考评结果,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其在省组织的绩效考评结果,给予1:1配套奖励。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企业技术升级,对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市级评审推荐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火炬特色高新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高新技术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省组织的绩效考评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省组织的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对利用自有或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闲置校舍、办公楼、厂房等改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完成市级认定(备案)的,给予新增投资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免费为在孵科技企业(创客)提供办公、生产场所的,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3年。对众创空间用水、用电、网络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最高1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每新增1家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库及每新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在孵企业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机器人创客大赛,获安徽省分赛区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名次的,给予运营主体每项6000-12000元创业辅导奖励。在孵企业当年累计授权发明专利达20件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创业辅导奖励;每增加授权发明专利10件,增加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每毕业1家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依据省组织的绩效考评结果给予1:1配套奖励。

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省组织的绩效考评情况,给予1:1配套奖励。

八、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对我市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和500元资助。发明专利按实际缴纳年费给予全额资助。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

对在我市设立的专利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安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按国家、省奖励金额给予等额匹配。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申报指南。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各县区、开发区要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设立专项资金,形成政策联动。要加强政策解读,推进政策落地。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18656536135(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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